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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證明人需要幾個人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6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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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證明人需要幾個人,,在我們工作中有些勞動者會有受傷的情況。但是工傷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而對於賠償金的額度有爭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以下分享工傷證明人需要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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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必須要二個證人嗎?

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並不一定需要兩個證人,只要事情經過屬實,並且屬於工傷範疇內的,那麼就可以認定爲工傷,如果事故經過並不清晰,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而勞動行政部門會對事故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認定。

二、相關法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工傷證明人需要幾個人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證明人需要幾個人2

一、工傷認定無法送達怎麼辦?

老闆給的地址不詳,工傷認定無法送達,如果勞動仲裁經過上門仍無法送的話,會採取公告送達的,只是這樣時間會長一點。

二、對工傷認定送達方式的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第18條對工傷認定決定的送達方式作了規定,即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77—84條就法律文書的送達作了如下規定: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工傷證明人需要幾個人 第2張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爲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爲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爲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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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和非工傷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和非工傷的區別是是否是在工作的時間,或者是因爲旅行工作的交付任務而導致的傷害,這是兩者最大的一個區別,並且認定爲工傷之後,他所帶來的一切後果都是不一樣的,如果認定爲工傷,那麼相關的'費用都是由工作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被依法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後,對職工所受傷害程度的等級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

工傷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結論可能是工傷或視同工傷,還有可能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幾種情形。

據此,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不是同一個概念,不可混爲一談。其顯著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但是,此兩者又有緊密的聯繫: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序。

工傷證明人需要幾個人 第3張

只有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作出職工所受傷害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才具備啓動工傷鑑定程序其中的一個條件。上述結論的立法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2、23條。

該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該條規定,提起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可知工傷認定是啓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依據之一。(工傷保險實行屬地原則,工傷認定由負責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用人單位參加省級單獨統籌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跨地區施工企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負責該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

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企業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

而工傷鑑定是啓動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爲了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工傷等級(職業病等級),進而確定其勞動能力等級才進行的。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如果受到他人的侵害,那麼肯定是需要由他人來對我們的身體負責,到底,也就是會盯着他人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說是爲用人單位工作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就會有用人單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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