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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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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礦燈使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1

1、礦燈各部件要齊全、完整、緊固。燈線不破損,進出口線連接牢固,密封良好。

2、礦燈要保證開關靈活,接觸良好,燈不眨眼,不滅燈。

3、礦燈要實現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燈,統一編號,“對號入座”,使人、燈、牌對號,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4、升井後的礦燈,值班人員要將礦燈擦洗乾淨,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損。對需要維修的礦燈要及時維修,不準影響下班繼續使用,礦燈完好率應保持在95%以上。

5、礦燈應完好,如有電池損壞、亮度不夠、燈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損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去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6、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出井後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

7、燈房管理人員對損壞或丟失礦燈,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電科批准執行。

8、對礦燈房充電工配備齊全必要的保護用具。礦燈維修工按照礦燈的完好標準,每週對每盞礦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後兩小時,必須把沒有交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2

爲保證井下職工合理使用礦燈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對每批礦燈使用時間進行登記註冊,標明第一次上燈時間,使用中間有任何異常情況及時。

二、對所發現充電不足,亮燈時間不夠的礦燈及時收回修理。

三、對於其他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用燈本人進行處理後要及時修理。

四、每週對充電架進行檢查,每月對充電架進行拆開檢修,並隨時處理問題。

五、對礦燈共性問題要及時聯繫廠家整改並返廠檢修,並對礦燈及時進行檢驗。

六、對礦燈檢修工要定期培訓學習,提高檢修工技術水平。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3

1.礦燈充電包括日常充電和新到礦燈的初充電。

2.初充電採用恆電流並聯充電法,在符合要求的充電架上進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2把電瓶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將配好的電解液注入。

2.3注液後,將電瓶靜置2-4小時,然後將其直立起來。(要求電解液與注液孔相平,否則補液)

2.4注液完畢後,把外殼漏液擦淨,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擰緊。

2.5依次將礦燈放上充電架,接通電源,調整電壓,使充電電流爲1.0安,並保持1.0安電流連續充電72小時。

2.6當充電至48小時後,打開注液孔,補充一次蒸餾水,使液麪與注液孔相平,然後繼續充電充滿72小時。72小時後,又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使電解液均勻。此時檢查電解液的比重與規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則應調整。然後再以1.0安電流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2.7礦燈初充電完畢,放置2小時後,作業點燈試驗,時間達11小時,電池電壓應不低於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電採用恆壓並聯充電法,充電電壓5.0±0.1伏,在充電架上進行。方法如下:

3.1將礦燈依次放在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把燈頭充電插座插在充電架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0直至固定位置,電路接通,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電流正常。

3.2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充電結束時充電電流應低於0.1安培。

4.注意事項:

4.1由於充電電壓高於燈泡額定電壓,易損壞燈泡,應關閉開關。

4.2初充電過程中嚴禁中斷充電電流。

4.3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

4.4充電過程中,如遇到突然停電,應切斷充電迴路,防止放電。

4.5隨時觀察、調整充電架電壓,保證礦燈處於充電狀態。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4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公司礦燈由機電隊統一管理髮放,要做到帳、卡、物三對照。二、職工領出礦燈後,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或倒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三、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

一、公司礦燈由機電隊統一管理髮放,要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二、職工領出礦燈後,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或倒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三、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四、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五、燈牌不準轉借他人。燈牌丟失,應立即與充電房聯繫,由隊開出證明方可補發。

六、私自開啓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七、升井後,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彙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充電者,照價賠償。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5

1.一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

(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執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

2.班前準備:

(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溫度適宜。

(2)礦燈工必須穿耐酸服,發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

(3)具備必要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溫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修之用。

(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電

(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後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採用恆流(亦稱定電流)並聯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爲1.260(30℃)硫酸溶液。

(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後直立補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錶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後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

(6)充電48小時後,將所有電池補充一次蒸餾水,繼續恆流充電至72小時,再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後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爲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爲止,調整比重後則補充2小時。

(7)初充電完畢後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電時,電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滿72小時。

4.日常充電

(1)日常充電採用恆壓並聯充電法,充電電壓爲5.0±0.1伏特。

(2)放電後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於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於0.1安培。

(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爲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

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

(1)充電時必須關閉燈頭開關。

(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爲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爲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仔細檢查充電迴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突然被切斷,必須立即使燈頭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斷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並造成全部充電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充電24小時。

(5)注意電池一定不能將電放完。

(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補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須在補充液體和充足電後調比重。

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

(1)配製電解液,只准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溫度達到100℃。

(2)配液時一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

(3)硫酸溶液溫度低於30℃方可測比重。

(4)配液時必須兩人操作,並穿戴防護用具。

7.收尾工作:

(1)礦燈工應把剩餘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處理好。

(2)認真填寫運轉日誌、電池考勤和維修等記錄。

(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境衛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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