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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法律性質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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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法律性質是哪些,在租房時房東都要要求我們交一部分押金,這在實踐中也是經常產生糾紛的。對於房東來說,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理的,以下分享押金的法律性質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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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押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

(1)抵銷預約說。認爲押金的交付意味着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解除條件附債權說。認爲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

(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說。認爲押金的交付,爲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債權質說。認爲交付押金者,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爲債權質權。

(5)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說。認爲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爲。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爲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其受領人得優先受償。

押金是一種物權,由於依當事人約定而創設,其實是意定擔保物權。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爲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佔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係上,對於押金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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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爲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故又是擔保物權。但我們無法把押金歸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任何一種擔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於定金,定金的適用範圍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適用於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種雙向擔保,定金罰則既適用於給付定金方,也適用於受領定金方,具有懲罰性;

押金是一種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也只是返還或抵扣,不具懲罰性,卻又有補償性。其次,押金不同於抵押,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對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押金不但轉移佔有,而且還轉移作爲押金的貨幣的所有權。

最後,押金也不同於質押,質押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物,而押金,返還的`卻不是原物,因此,將押金或保證金交付受領人並非成立質權。顯然,押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外的一種新的擔保形式。

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外,還依賴於作爲押金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單向性,這是一種單向擔保。一是主體的單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受債務人委託的第三人,而受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二是其法律責任的單向性,其後果也是單方面承受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抵扣或優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卻無從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責任。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其受領的押金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了債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保證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由於所付押金額並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不具有任何懲罰性。

(4)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將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地去履行其債務,以避免風險,這將大大地提高債務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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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租押金的作用有哪些?

1、爲了避免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糾紛,雙方一般都會在租房合同中加入租房押金這一項,租房押金一般是房東與租客雙方共同約定,實際押金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月。

2、房東爲確保房屋及其家電不被非法轉賣,及水電費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東租房押金。

3、租房的押金保障房東權益,比如說他房子裏面有家電傢俱等東西怕被搬走等,或租戶在合同沒到期毀約啦等,合同沒到期押金是不可以抵水電費的,合同到期如租戶不租這個房子的時候,房東是應退還押金的。

二、房租押金一般是多少?

租房押金雙方約定,常規的一個月租金。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與房東雙方約定,實際押金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月租金。

2、房東爲確保房屋及其家電不被非法轉賣,及水電費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東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後會有相應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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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三、租房不退押金怎麼辦?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爲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2、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投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4、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目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

5、在投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爲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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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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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賃協議中押金的性質:

押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產生的債務履行,即租賃關係終止時,如承租人沒有造成房屋的損壞等應當扣減的債務,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

二、房屋租賃協議中押金的效力:

1、對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合同爲附隨於租賃合同的從合同,自交付押金時產生法律效力。當承租人沒有交付押金時,應視爲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請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爲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約定押金條款時寫明如承租人不在規定的時間足額交付押金,租賃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當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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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租賃協議中押金的擔保範圍:

押金擔保的債權包括:

1、遲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遲延交付的物管費、水電費、電話費及其滯納金;

3、承租人因違反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或損壞租賃房屋及其設備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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