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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含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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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含義有哪些,衆所周知租房的現在存在於很多年輕人羣體中,這在實踐中也是經常產生糾紛的。其實不簽訂合同的時候,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以下分享押金的含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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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租押金的作用有哪些?

1、爲了避免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糾紛,雙方一般都會在租房合同中加入租房押金這一項,租房押金一般是房東與租客雙方共同約定,實際押金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月。

2、房東爲確保房屋及其家電不被非法轉賣,及水電費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東租房押金。

3、租房的押金保障房東權益,比如說他房子裏面有家電傢俱等東西怕被搬走等,或租戶在合同沒到期毀約啦等,合同沒到期押金是不可以抵水電費的,合同到期如租戶不租這個房子的時候,房東是應退還押金的。

二、房租押金一般是多少?

租房押金雙方約定,常規的一個月租金。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與房東雙方約定,實際押金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月租金。

2、房東爲確保房屋及其家電不被非法轉賣,及水電費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東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後會有相應的發票。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押金的含義有哪些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三、租房不退押金怎麼辦?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爲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2、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投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4、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目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

5、在投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爲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7、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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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爲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佔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係上,對於押金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爲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故又是擔保物權。

押金的作用是什麼?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費用,從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種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自由決定在押金中抵扣,這是一種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方法。保證,要找保證人承擔責任,除繁瑣的法律程序外,由於執行難的原因,勝訴了也未必能從保證人處拿到錢款。即便是抵押、質押等,設定權利後還需要登記,費時費錢;未登記的,輕則不得對抗第三人,重則無效,得不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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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質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還需要對抵押物進行協商處理或訴諸法院。因此,從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證、抵押、質押均不如押金簡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對給付押金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往往是先爲給付義務,先爲給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實現依賴於後爲給付方的自覺履行,先爲給付方(債權人)顯然承受着較大的風險。後爲給付方(債務人)給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爲給付方的風險,平衡雙方利益,其實也就是消除了債權人的後顧之憂,會促成雙方達成交易,從而加快經濟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3.我國民間對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習慣。

儘管如此,但從筆者瞭解的情況來看,民間使用押金時,無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現在:

(1)名稱混亂,叫押金、押租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風險保證金、風險質押金等,不一而足;

(2)押金的內涵不確定,完全依當事人約定而任意取捨,很多合同中甚至約定出押人不履行義務時,受押人有權沒收押金,與押金作爲擔保物權的補償性相沖突。押金使用得極不規範,以致押金糾紛時有發生,爲避免這種混亂、無序的狀態,運用立法適時規範,頗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種物的擔保,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是法律上有規定的,法律上未作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否則,法律將否認其效力。有鑑於此,這也迫切需要對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規定,給押金一個說法。否則,押金作爲物的一種擔保形式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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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合同定金不退合法嗎?

無合同定金不退是不合法的。根據定金的定義可以知道,定金是一個實踐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即使沒有籤合同,也是可以退的。

首先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所擔保的是雙方在約定時間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事宜繼續協商,以最大誠意促使合同成立。

定金是約束雙方在約定時間就買賣合同訂立進行協議,並非迫使一方必須訂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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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能否退定金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交了定金雙方就合同內容協商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一方無故不在約定期限進行協商或擅自改變認購書中的內容而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調整致使一方有正當理由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二、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定金是具有擔保性質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定金主要是爲了促使雙方當事人確實能夠簽定合同,所以沒有合同的情況之下,定金沒有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起訴的方式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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