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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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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定義是什麼,生活中租房的現在存在於很多年輕人羣體中,這在實踐中也是經常產生糾紛的。其實不簽訂合同的時候,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以下分享押金的定義是什麼?

押金的定義是什麼1

一、什麼是押金

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方式。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爲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爲便捷,較爲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爲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爲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爲,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爲反擔保。而且多爲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後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爲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爲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爲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爲。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押金的定義是什麼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爲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屬性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 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爲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爲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徵的異同,簡述如下: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爲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基於上述關於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

押金的定義是什麼2

押金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爲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佔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係上,對於押金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爲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故又是擔保物權。

押金的作用是什麼?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費用,從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種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自由決定在押金中抵扣,這是一種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方法。保證,要找保證人承擔責任,除繁瑣的法律程序外,由於執行難的原因,勝訴了也未必能從保證人處拿到錢款。即便是抵押、質押等,設定權利後還需要登記,費時費錢;未登記的,輕則不得對抗第三人,重則無效,得不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質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還需要對抵押物進行協商處理或訴諸法院。因此,從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證、抵押、質押均不如押金簡便、有效。

押金的定義是什麼 第2張

2.押金能平衡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對給付押金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往往是先爲給付義務,先爲給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實現依賴於後爲給付方的自覺履行,先爲給付方(債權人)顯然承受着較大的風險。後爲給付方(債務人)給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爲給付方的風險,平衡雙方利益,其實也就是消除了債權人的後顧之憂,會促成雙方達成交易,從而加快經濟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3.我國民間對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習慣。

儘管如此,但從筆者瞭解的情況來看,民間使用押金時,無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現在:

(1)名稱混亂,叫押金、押租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風險保證金、風險質押金等,不一而足;

(2)押金的內涵不確定,完全依當事人約定而任意取捨,很多合同中甚至約定出押人不履行義務時,受押人有權沒收押金,與押金作爲擔保物權的補償性相沖突。押金使用得極不規範,以致押金糾紛時有發生,爲避免這種混亂、無序的狀態,運用立法適時規範,頗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種物的擔保,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是法律上有規定的,法律上未作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否則,法律將否認其效力。有鑑於此,這也迫切需要對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規定,給押金一個說法。否則,押金作爲物的一種擔保形式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

押金的定義是什麼3

租房押金拿不回來怎麼解決

1、房東無故不退還押金的,可以採取的方式首先是協商。關於押金一般在合同中會有約定,房東的行爲屬於對合同的違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2、當然遇到這種事情協商一般不能解決問題,多半會走到起訴這一步,房東的惡意違約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進行解決。承租人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起訴到法院,準備好當時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收取押金的收據等材料,作爲上訴材料,向法院請求返還其押金或者要求支付違約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押金的定義是什麼 第3張

3、如果租客損壞房屋內物品的話,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進行協商,按照物品的價值,以及應負擔的修理費等,雙方可以得出一個較爲合理的價格,然後從押金里扣除。

4、如果租客出現欠費情況的話,出租人可以按照實際所欠的費用從押金里扣除。如果有剩餘的押金,應當退還給承租人。

5、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想要提前退租的,就要看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有規定押金的規則和性質,若是作爲租賃預付款,那麼出租人要返還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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