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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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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丈夫做了詐騙別人錢財的行爲,其財產被有關單位給罰沒了,在這時候妻子也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爲丈夫詐騙的關係而被罰沒了。下面看看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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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欠債妻子應承擔嗎

1、債務範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範疇,妻子就要與丈夫共同承擔

2、若是屬於個人債務,妻子可以不用承擔該債務。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2

一、丈夫欠款妻子是否要承擔

1、如果丈夫欠的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妻子就要承擔償還責任.

2、反之如果這部分債務屬於丈夫個人債務的,則妻子不用償還。

3、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 第2張

二、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點說,只要是在你們還沒有離婚時丈夫所借的錢你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就算你們之間有約定財產分開債務自理並做了相關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財產,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你也要償還。

現在的法律丈夫的債務妻子要承擔嗎 第3張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爲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一種,因爲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爲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爲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持。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種情況,一方投資經營所負債務,即丈夫借錢用於從事經營活動。

判斷該類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爲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爲個人債務(最高院關於財產分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一旦屬於這種情況,通常也會被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在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並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債,

丈夫也不能證明欠債用於夫妻家庭生活,而判爲一方債務的。一般情況是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臨時起意進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資或投機,結果失敗欠債的,但這也要視具體情況,以及舉證是否能讓法院信服了。基本上就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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