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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買社保,相關部門可強制劃撥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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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買社保,相關部門可強制劃撥嗎?員工在企業工作時,企業需要爲員工的權益做出保障,比如簽訂合同,購買社保等。如果單位不買社保,該怎麼辦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用人單位不買社保,相關部門可強制劃撥嗎吧!

用人單位不買社保,相關部門可強制劃撥嗎
用人單位不買社保,相關部門可強制劃撥嗎1

根據2013年11月1日起已經施行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繫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單位不爲員工購買社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用人單位不買社保,相關部門可強制劃撥嗎2

第一、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該法第46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參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期限不滿六個月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例如員工張某在某公司工作了兩年七個月,如果公司沒給張某繳納社保,張某可以以此爲由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就需要向張某支付三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公司不交社保,有權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第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當地社保局或者稅務部門)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糾正、處罰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企業。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職工辦理社保。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6條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爲員工繳納社保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社保徵收部門還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用人單位相應的財產,拍賣所得抵繳所欠的社保費。

最後,對於用人單位已經爲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能夠補辦社保手續的,由社保徵繳機構強制徵繳。司法實踐當中,多數法院認爲補繳社會保險費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即使法院受理了,也不會對補繳社保費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甚至有的法院直接駁回該訴訟請求。

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對於用人單位不交社保且不能補辦,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手段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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