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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推動家庭醫生制度全面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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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推動家庭醫生制度全面覆蓋,要將家庭醫生制度落到實處,做到對市場真正有價值需要推行更適合自身醫療體系的模式,有助於夯實基層醫療。我國將推動家庭醫生制度全面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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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六部門發佈《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已開展近6個年頭,基本實現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全覆蓋。從現在開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將邁入一個新階段。

《意見》提出,從2022年開始,各地在現有服務水平基礎上,全人羣和重點人羣簽約服務覆蓋率每年提升1~3個百分點,到2035年,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75%以上,基本實現家庭全覆蓋,重點人羣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85%以上,滿意度達到85%左右。

如何提高覆蓋率和滿意度?國家在“有效簽約、規範履約”方面進行了全面調整。

我國將推動家庭醫生制度全面覆蓋

變化一:模式更靈活,醫生個人可簽約居民

通常來說,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主體至少要包括:家庭醫生、社區護士、公共衛生醫師(含助理公共衛生醫師)等。

今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打破了團隊人員人數和專業的侷限,醫生個人就可以簽約居民。

《意見》提出, 家庭醫生既可以個人爲簽約主體,也可組建團隊提供簽約服務。

比如在較偏遠地區,此前因醫療人才有限難以匹配到對應的家庭醫生團隊,家庭醫生服務難以開展。

未來基層醫生可更靈活地參與到家庭醫生隊伍中,爲老百姓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

變化二:家庭醫生隊伍拓寬,專科醫生可直接參與

《意見》提出, 家庭醫生既可以是全科醫生,又可以是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其他類別臨牀醫師(含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及退休臨牀醫師。

鼓勵各類醫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不同形式的簽約服務,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二、三級醫院醫師加入家庭醫生隊伍。

隨着城市醫聯體和縣域醫共體的推進,二、三級醫院以及非全科醫生要在家庭醫生簽約方面發揮更多作用,進而擴大簽約服務供給,豐富簽約服務內涵。

《意見》還強調, 專科醫生可直接參與簽約服務,加強全科和專科醫生的協作,促進基層醫防融合,增強簽約服務的連續性、協同性和綜合性。

比如簽約的家庭有糖尿病患者或高血壓患者,那麼內分泌或心血管方面的醫生就可直接發揮自身優勢,提供專科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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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三:70%(含)以上籤約服務費發給家庭醫生

《意見》提出, 要合理測算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結算標準,原則上將不低於70%的簽約服務費用於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人員的薪酬分配,簽約服務費在考覈後撥付。

該變化是國家層面對簽約服務費作出的最新調整,明確了具體分配比重,這在此前僅爲部分省份如河南的做法。

另外,文件還明確了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在績效工資分配上向參與簽約服務的醫師傾斜。明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中基本服務包和個性化服務包的內涵,並相應調整費用結算標準。

這些要求可有效避免在醫共體或醫聯體內出現基層醫生幹活拿不到錢的現象。此外,也將進一步提高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醫生積極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積極性。

變化四:醫保深入參與,完善結餘留用的激勵政策

2018年,國家衛健委體制改革司司長樑萬年曾表示,家庭醫生簽約的內容不是公共衛生服務,而是醫療。

比如,在一些地方認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屬於基本公衛服務,而忽視了對疾病診療的作用,導致醫保基金支付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中並不能完全體現。 此次《意見》再次強調, 簽約服務費由醫保基金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分擔。 不難看出,未來醫保基金將更多參與到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中。 另外《意見》提出,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就醫按人頭付費,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將簽約居民的門診基金按人頭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 醫保部門加強協議管理,完善結算辦法,確保參保人獲得高質量醫療服務,加強績效評價,完善結餘留用的激勵政策 。 繼續對不同層級醫療機構實行差別化支付政策,合理設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間報銷水平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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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五:服務有效期延長至3年,簽約對象更廣泛

此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一年爲一個週期,期滿後可續約或另選其他家庭醫生團隊簽約。 此次《意見》提出, 家庭醫生服務協議有效期可爲1~3年,可根據居民需求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實際,允許服務關係穩定的家庭醫生和簽約居民簽訂2年、3年有效

期的服務協議。 同時,支持家庭醫生與居民以家庭爲單元簽訂服務協議,鼓勵各地探索以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功能社區爲簽約對象,簽訂服務協議。

變化六:長處方延長至12周,用藥與二級以上醫院銜接

國家將慢病處方再次延長,《意見》提出, 家庭醫生可爲符合條件的簽約慢性病患者優先提供長期處方服務,原則上可開具4~12周長期處方。

到2025年,全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應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爲改善基層用藥侷限,《意見》還提出, 基層醫療機構可以和二級以上醫院統一銜接用藥目錄。

縱觀整個《意見》,國家從擴大服務供給、豐富服務內容、優化服務方式以及完善保障機制多維度進行了多方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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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和國家疾控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意見》來看,政策對家庭醫生的推動向更爲貼近中國醫療體系模式發展,有助於夯實基層醫療。

長期以來,由於基層醫療服務能力薄弱,病患更多追逐大醫院,這導致大醫院大病和小病通吃,醫院越來越大。因此,以基層爲主角的家庭醫生服務在中國市場難以獲得實質性的發展。其實這不僅是中國的挑戰,也是其他沒有守門人制度醫療服務體系的長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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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國家,守門人制度的發展前提是醫生教育水平的均一化、自由執業和薪酬體系的低差異係數,這是經過上百年演化形成的,難以在沒有守門人制度的國家短期建立,尤其是大小醫院醫生薪酬水平差異不大這一點。由於各層級醫院的醫生收入差距過大,大醫院醫生並沒有動力進入基層執業,而且因爲缺乏自由執業制度,大醫院醫生也沒有意願進入基層。

因此,在沒有守門人制度的醫療體系下,家庭醫生制度的推行儘管經歷了較長時間的推廣,但效果卻差強人意。從海外其他地區的實踐來看,要將家庭醫生制度落到實處,做到對市場真正有價值需要推行更適合自身醫療體系的模式,這主要包括擴大服務供給、建設符合自身能力定位的服務內容和建立精細化考覈體系。

首先,從供給的擴大來看,《意見》明確了二三級醫院的醫生和社會辦醫機構都可加入家庭醫生的簽約,這有助於更好地吸引用戶的參與。由於病人對基層缺乏信任度,因此對家庭醫生所在的整個板塊就缺乏認可,並不相信他們能夠解決哪怕是基本的醫療問題。因此,吸引更多優質醫生加入家庭醫生簽約會有助於做實服務。

從文件來看,“家庭醫生既可以是全科醫生,又可以是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其他類別臨牀醫師(含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及退休臨牀醫師“。這意味着各類別在基層的醫生都可以加入家庭醫生簽約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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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二、三級醫院醫師加入家庭醫生隊伍,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爲平臺開展簽約服務,家庭醫生既可以個人爲簽約主體,也可組建團隊提供簽約服務”,這意味着家庭醫生可以團隊形式存在,這與原來的模式相比是有了明顯的推動。由於原先單個醫生的能力有限,用戶不願意簽約,但如果基層醫生和上級醫院的醫生形成團隊,用戶的意願度會有明顯的上升。

而在社會辦醫機構進入家庭醫生領域方面,主要是從服務能力和滿意度來着眼。社會辦醫機構雖然在技術能力上遠低於公立醫療機構,但其服務意識更高,加入到簽約服務有助於提升整體的滿意度。

當然,《意見》也強調了進一步培訓來推動鄉村全科醫生的供給,同時對現有家庭醫生進行持續強化培訓,這有助於家庭醫生能力的提升,也是爲了吸引用戶的一個重要手段。

其次,從服務內容來看,提升服務能力和質量是重點,這包含兩個點,一是提高基層軟硬件能力,二是擴大服務項目。隨着財政在過去10年的持續投入,基層的硬件獲得了較大提升,但技術能力仍然較爲欠缺,吸引更多優質醫生加入是一個方面,拓寬服務面則是另一個方面。

“康復、醫養結合、安寧療護、智能輔助診療等服務功能”對技術能力要求不高,但不適合在醫院提供相關服務,基層是最好的載體,這也是家庭醫生未來發展的重點。當然,這些服務的提供也需要持續的培訓和實踐才能得到提高,未來基層醫療將更多以提供急性期後的全鏈條服務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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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雖然強調了對公衛和慢病的服務,也提出了開放電子健康檔案和健康教育及健康管理服務,但對醫療質量的提升並沒有列出量化的指標,這無助於真實提高家庭醫生的實際效果,未來將會出臺哪些具體的獎懲指標將值得持續關注。當然,現階段家庭醫生在各地都有一定的考覈指標,但還沒有國標。一旦國標推出,家庭醫生的發展將會迎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

除了能力和質量,其他服務內容還包括提供長處方、上門服務、轉診和強化中醫等服務。其中,如果結合轉診和全專結合以及組合簽約來看,未來以醫療集團和醫共體的形式來提供家庭醫生服務的模式將初步得到發展,這也是是否能做實家庭醫生制度的關鍵。

由於目前真正的全科醫生較爲匱乏,大部分全科醫生的服務能力主要限於公衛,需要專科醫生來補充,全專結合有助於爲簽約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通過專科醫生直接參與簽約服務、家庭醫生經綠色通道優先轉診專科醫生等形式,爲簽約居民提供‘一站式’全專結合服務,加強全科和專科醫生的協作,促進基層醫防融合,增強簽約服務的連續性、協同性和綜合性”。

《意見》在這裏明確了專科醫生直接加入簽約,其實是形成了服務團隊。由於專科醫生主要集中在各級醫院,這也意味着上級醫院會與基層共同來提供服務。

因此,全專結合下的組合簽約也就是水到渠成了。“鼓勵各地按照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共體建設的網格化佈局,引導三級醫院採取‘包乾分片’方式,通過對口支援、科室共建、人才下沉、多點執業等多種途徑,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與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起壯大簽約服務力量,共同做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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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明確了兩點,第一,家庭醫生簽約必須按照網格,由醫聯體的牽頭三級醫院來包乾管理。第二,主要通過醫療資源下沉來壯大服務供給,推動家庭醫生的簽約量。

再次,在優化服務方式上,除了全專結合以及組合簽約,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強調了突出重點人羣。無論是保障和提升健康水平,還是說有效降低醫療費用增速,服務以慢病爲主的重點人羣是家庭醫生制度的實施關鍵。對於健康人羣來說,家庭醫生並不是必須的,但對於慢病、失智或失能人羣,家庭醫生的作用能得到很明確的體現。

“要將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脫貧人口、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以及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作爲簽約服務重點人羣,優先簽約、優先服務。”《意見》列出了主要的重點人羣,提出優先保障這類人羣的服務。從海外其他地區的實踐來看,優先服務重點人羣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尤其是對慢病和罹患多種慢病的老年人起到了較好的管理效果。

最後,《意見》明確了保障機制。第一,在激勵機制上,明確了簽約服務費的'來源,主要是醫保、公衛和個人自費來形成一個基金池。基金池中的70%要用於家庭醫生團隊的薪酬分配,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對參與簽約的醫師在績效分配上進行傾斜。

第二,在醫保引導上,除了強調通過報銷比例引導基層就醫之外,也提出了探索將簽約居民的門診基金交給家庭醫生團隊來管理。這是一種按人頭付費的模式,醫保會強化監管,通過績效評價來制定獎懲,特別是結餘留用對基層的吸引力比較大。但考慮到目前的全面評價體系還未建立,未來在部分試點地區的發展情況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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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考覈機制上,明確了“將簽約服務人數、重點人羣佔比、續簽率、健康管理效果、服務質量以及簽約居民滿意度等作爲評價指標,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居民回訪等方式,定期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家庭醫生開展監督評價,考覈結果同經費撥付、績效分配等掛鉤”。

在評價指標上,健康管理效果和服務質量將是量化指標的主要權重,如果未來會有統一的標準,對家庭醫生制度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總之,《意見》的推出對家庭醫生制度的做實起到了明確的推進,尤其是在擴大服務供給和內容上,但對精細化考覈只是列出了主要標準,但缺乏具體量化指標。

因此,要做實家庭醫生並得到有效推進,需要建立一套精細化考覈標準,特別是明確的獎懲措施,比如家庭醫生服務團隊的打分機制和退出機制。通過精細化考覈,家庭醫生服務質量和效果不再具有模糊性,可以激發服務主體的積極性以吸引更多病患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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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提出,在確保服務質量和簽約居民獲得感、滿意度的前提下,循序漸進積極擴大簽約服務覆蓋率,逐步建成以家庭醫生爲健康守門人的家庭醫生制度。

從2022年開始,各地在現有服務水平基礎上,全人羣和重點人羣簽約服務覆蓋率每年提升1—3個百分點,到2035年,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75%以上,基本實現家庭全覆蓋,重點人羣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85%以上,滿意度達到8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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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提出進一步擴大家庭醫生的來源渠道,旨在吸收更多醫師加入家庭醫生隊伍,爲居民提供簽約服務。明確家庭醫生既可以是全科醫生,又可以是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其他類別臨牀醫師(含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及退休臨牀醫師,並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二、三級醫院醫師加入家庭醫生隊伍。

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簽約服務,滿足居民個性化、多元化健康需求。同時,還要求加快全科醫生培養速度,加強家庭醫生基本醫療、基本公衛和健康管理能力培訓,持續提高家庭醫生隊伍服務水平。

《意見》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進一步提升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提高健康管理質量,尤其是要增強家庭醫生在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及慢性病管理方面的能力。要按照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等國家戰略要求,對行動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確有需求的重點人羣,結合實際提供上門治療、隨訪管理、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和家庭病牀等服務。

對於一般人羣,要結合簽約居民基本健康情況,積極爲其提供健康諮詢、健康指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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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將進一步改進服務方式。一是簽約週期將更加靈活,協議服務期從此前固定的1年期調整爲1年、2年或3年;二是簽約服務主體從家庭醫生團隊變爲團隊或個人,家庭醫生既可以組建團隊提供簽約服務,也可以個人作爲主體提供簽約服務;

三是更加強調全專結合,簽約服務將更加註重全科和專科的協作,促進基層醫防融合,增強簽約服務的連續性、協同性和綜合性;四是更加註重發揮互聯網作用,鼓勵各地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相關信息系統,方便家庭醫生與簽約居民建立聯繫,實現線上爲居民提供健康諮詢、慢病隨訪、雙向轉診等服務。

《意見》明確了簽約服務費內涵,並強調簽約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個人付費等分擔,且原則上不低於70%的簽約服務費用於參與簽約服務人員的薪酬分配,以提高家庭醫生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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