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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前兒童爲何會“入托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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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料表明,目前我國學前教育支出佔GDP的比例平均爲0.06%,不僅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巴西、墨西哥、印度等發展中人口大國。世界各國對早期教育的投入,佔教育總投入的平均水平大約爲3.8%,而我國學前教育經費,一直在全國教育經費總量的1.2%至1.3%之間徘徊,還有十多個省份的幼教經費只佔1%。在以往各級各類發展規劃中,很少涉及學前教育,從財政投入報告到教育部及各省的財政報表中,也很少出現學前教育投入的相關數字,對基礎教育的投入包括危房改造工程等都沒有將幼兒園納入其中。

學齡前兒童爲何會“入托難”?

在投入不足的同時,政府職責也很不明確,該管的不管,該問的不問,管理存在嚴重缺位。在本世紀初進行的學前教育體制改革中,由於事業單位縮編、國有企業改制,原來由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託兒所被當作“包袱”甩了出來,有的轉給了其它機構,有的被社會力量收購,有的乾脆關門停辦。在保教、管理、收費等方面,學前教育缺乏統一標準和規範管理,一些幼兒園辦園困難得不到及時解決,辦園質量難以令人滿意。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芝加哥大學計量經濟學家赫克曼等學者前幾年發表的一項關於人力資本形成的研究表明:對人力資本形成的最佳投資時期是學前教育階段,而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率,也以學前教育階段爲最高。事實證明,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意義決不僅僅是“一本萬利”。從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言,政府應當是學前教育的投資主體。政府必須在學前教育上願意花錢,捨得投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

從根本上解決“入托難”,還必須有法律保障。一些發達國家對學前教育的法制化管理十分重視,近幾十年相繼出臺了學前教育法或相應的教育法規,如美國的《兒童保育與發展固定撥款法》、《早期學習機會法》,英國的《兒童保育法》、《保育標準法》,瑞典的《學前教育法》,日本的《兒童福利法》等等,從法律層面保證了學前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其做法和經驗有不少值得借鑑之處。

政府有爲,娃娃才能“有位”。從根本上解決“入托難”,政府應當“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在加大投入、加強管理、統籌協調、依法保障等方面,真正有所作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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