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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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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1

哺乳期離婚孩子撫養權一般歸女方,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所以,對於劉女士的情況,如果其沒有上述不宜撫養的情形,是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
  

哺乳期離婚程序是:

1、寫民事訴狀;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2

哺乳期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費怎麼判

哺乳期離婚孩子一般判給母親。

因爲離婚後,對於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除非孩子的母親有不適宜撫養的情況的,可以判給父方撫養。

離婚後能變更撫養權嗎

找法網提醒您,離婚後能變更子女撫養權。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有以下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 第2張
  

離婚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根據相關規定,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倘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2.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爲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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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離婚後生下孩子怎麼上戶口

1.通常,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走;

2.如果小孩未滿18週歲,需要父母代爲辦理戶口的遷移;

3.如果孩子年滿18週歲,可由他自己去辦理戶口的遷移;

4.年滿18週歲,可單獨立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夫妻結婚後,雙方的戶口是合在一起的,如果小孩已經辦理的.了戶口,需要遷移戶口的,另一方需要配合;如果小孩還沒辦理的戶口,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想給孩子上戶口,需要在夫妻雙方戶口分立後,去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

撫養權變更怎麼辦理

1.父母雙方首先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然後到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手續;

2.公證機構對撫養權變更協議辦理公證後,父母雙方帶上相關證件材料及經過公證的撫養權變更協議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撫養權變更手續。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 第3張
  

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具有優先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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