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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親拒絕辦理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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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親拒絕辦理出生證明,夫妻在寶寶出生前分居或者離婚了,而父親卻拒絕配合辦理寶寶出生證明,下面小編跟大家一起看看孩子父親拒絕辦理出生證明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孩子父親拒絕辦理出生證明

孩子父親拒絕辦理出生證明1

建議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此事: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2條及《戶口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定,新生兒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可以在任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2、不管孩子的申報在哪一方,跟誰姓,都是當事人雙方的子女,雙方都有扶養的責任與義務,這與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是在哪一方申請領取,是無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孩子父親拒絕辦理出生證明2

離婚冷靜期育兒,醫學證明缺生父

家住寧波市海曙區的王逸,與在海運公司工作的徐平是夫妻關係。2018年1月中旬,已身懷六甲的王逸,執意要與徐平離婚。辦案法官調解無果,決定給予雙方三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案件延期審理。 2018年4月5日,王逸比預產期提前35天,在寧波市慧麗醫院生下了一個男嬰。爲了給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王逸的母親李茹蘭通知女婿徐平,讓他送身份證到醫院,登記生父母信息。孰料,徐平卻提出孩子的出生日期不對,要等做過親子鑑定再說,拒絕提供身份證原件。 在王逸母子出院前,徐平又就雙方的離婚訴訟,提出了親子鑑定的請求。接到法院的通知,王逸更加堅定了離婚決心,並表示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下達裁定,對徐平申請親子鑑定不予受理。 因爲缺失生父的身份信息,爲兒子辦理出生證遇到了障礙。王逸多次找慧麗醫院交涉,辦證人員答覆說,《出生醫學證明》是申報國籍、戶口登記、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等的法定醫學證明。其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孕周、出生體重、身長、出生地點、醫療機構等出生狀況信息,以及新生兒母親和父親的姓名、年齡、國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及證件號碼等身份信息。建議王逸和新生兒父親做好溝通,若溝通未果,可通過訴訟途徑讓新生兒父親前來履行手續。 王逸不願意再與徐平溝通,孩子滿月後,她直接找到衛生主管部門,她向領導哭訴:“這個證明直接影響我兒子的人權,孩子的生父懷疑不是他親生的,我們母子怎麼辦啊!” 嬰兒的出生證涉及孩子接種疫苗等問題,而王逸提出的情況比較特殊,寧波市衛生部門領導班子經過研究認爲,國家新版《出生醫學證明》關於“提交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要求,僅是供簽發證明的醫療機構覈對查驗新生兒父母身份信息所需,並無體現新生兒父母對新生兒信息形成合意的目的,且醫療機構亦無審查新生兒父母的權力。遂決定“特事特辦”,責成醫院開出證明。 按照院方的要求,2018年5月26日,王逸提交了《自願要求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單親的申請書》,同時出具了“如產生法律後果由本人負責”的書面聲明。當日,慧麗醫院開具了《出生醫學證明》,上面僅記載嬰兒母親的相關信息,而沒有記載父親的相關信息。王麗給兒子取名王力。 王逸與徐平的離婚訴訟過了三個月的冷靜期,法院安排開庭。在法庭上,王逸把《出生醫學證明》遞交給法官,對徐平說:“兒子跟我姓,也不會要你分文撫養費,從此就當沒有你這個父親。” 雖然王逸尚處於哺乳期,但女方堅決要求離婚,鑑於雙方矛盾的起因和感情破裂的現狀,法院判決解除王逸與徐平的婚姻關係,並確認王力系雙方的婚生子,雙方離婚後,王力隨生母王逸生活。王逸雖表示不需要徐平支付撫養費,但從維護兒童利益最大化出發,對徐平主動要求承擔撫養責任予以確認。判決還確定了徐平探視兒子王力的日期。 離婚判決生效後,徐平從法院拿到了王力的《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上面雖然沒有記載生父的信息,王逸從懷孕到生育的時間卻清晰可見。徐平細細算了一下日子,確信王力是自己的血脈,不由暗暗叫苦。他找到王逸意欲挽回婚姻,還要求把兒子改爲徐姓。被王逸嚴詞拒絕。 徐平認爲兒子的`出生證明必須要有生父信息。幾經查找,他得到了2015年浙江省公安廳和衛生婦幼保健部門的聯合發文,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即新生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的姓名填寫,新生兒原則上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對尚未取名的新生嬰兒,一律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憑着這份文件,徐平去找慧麗醫院理論,要求撤銷王力的單親出生證明,補充生父徐平的身份信息,重新發證。 慧麗醫院將徐平的要求反饋給王逸,王逸堅決不同意。於是,院方明確答覆徐平,不予撤銷和更正王力的《出生醫學證明》。

法庭激辯初獲勝,行政確認欲撤銷

2019年1月7日,徐平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王力現在的《出生醫學證明》,責令慧麗醫院重新出具證明,填寫生父徐平的信息,並更改兒子的姓名。 王逸作爲案涉第三人蔘加了開庭。徐平在法庭上表示,慧麗醫院雖不是行政執法機關,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辦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慧麗醫院系經授權的行政確認行爲,徐平作爲該行政行爲的相對方,有權對其行政確認內容提出異議,主張撤銷或變更原《出生醫學證明》。 法庭辯論期間,慧麗醫院提出,徐平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徐平起訴時應提供其是被訴行政行爲利害關係人的證據。但徐平在醫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並沒有提供其與王力親子關係的信息,且徐平在與王逸的離婚訴訟中提出過親子鑑定申請,因身份關係不能通過自認和推定來確定,故慧麗醫院爲新生兒王力出具證明時,無法確認徐平系嬰兒的生物學父親。同時,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簽發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爲是行政委託,應由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被告,徐平起訴慧麗醫院是告錯了對象。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爲:慧麗醫院出具王力的出生醫學證明,程序以及實體上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醫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爲,屬於授權的行政確認行爲,該行爲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由於出生醫學證明的行政確認行爲是針對新生嬰兒作出的,除了新生嬰兒的姓名、出生地等信息外,同時還登記母親和父親的相關信息,故出生醫學證明所登記的信息,必然會對相對人享有和行使權利產生影響。 本案中,由於徐平和王逸處於離婚訴訟過程中,雙方無法就相關新生嬰兒的登記信息取得一致意見,故慧麗醫院在王逸提供了《自願要求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單親的申請書》的情況下,辦理了王力的出生證明。上面僅記載母親的相關信息,而沒有記載父親的相關信息,該份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具在辦理當時在形式上似有合理之處。但根據相關住院記錄,慧麗醫院完全有能力瞭解到新生嬰兒父親的相關信息,完全可以在當時進一步進行調查覈實,其不應以生父沒有提供信息爲由減少其應履行的法定職責。 根據王逸與徐平的離婚判決書及實際情況,徐平確屬新生嬰兒王力的父親。徐平作爲生父的信息登記在出生醫學證明上,雖不會在實質上對王力的生父母的婚姻狀況及新生嬰兒的撫養權爭議產生法律上的聯繫或影響、雙方的婚姻狀況及新生嬰兒撫養權爭議產生影響,但徐平作爲新生兒父親這一客觀事實仍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中予以體現。 按照浙江省衛生部門的文件規定,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不願或無法提供嬰兒父親信息的,還應當提交未提供嬰兒父親信息的情況說明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但該文件也明確規定,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提交嬰兒父母雙方的相關信息,而對相關信息的調查覈實,也屬於接產醫院的法定職責,不能簡單的以出具單親申請書的方式免除或減少其職責。 法院指出,現新生嬰兒的父親信息已明確,故徐平提出的撤銷原出生醫學證明,並在新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登記生父信息的請求,應予支持。 2019年4月22日,海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慧麗醫院出具的王力出生醫學證明,並責令慧麗醫院在30日內重新開具出生醫學證明,補充生父徐平的身份信息。駁回徐平主張變更王力姓名的請求。

醫方不服再上訴,生父信息無須補

慧麗醫院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開庭時,慧麗醫院提出,根據2012年浙江省原衛生廳、浙江省公安廳發佈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填寫申領登記表、交驗相關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不願或無法提供嬰兒父親信息的,還應當提交未提供嬰兒父親信息的情況說明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徐平在產婦生育時,從未與醫院溝通,更沒有提供過身份信息。王逸在申領單親出生醫學證明時,自述正在離婚訴訟,無法提供嬰兒父親親子關係相關信息,提交了因離婚而未提供嬰兒父親信息的情況說明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故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符合法律規定。 事實上,因徐平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過親子鑑定申請,其是否系王力的生物學父親需要通過親子鑑定來確認。醫院無法直接認定及變更嬰兒的父親信息,否則既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又會導致該領域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徐平因自身過錯導致未能登記其姓名,應自行承擔責任。 同時,根據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提供親子鑑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證機構申請換領《出生醫學證明》。因此,徐平應通過此途徑實現其訴求。 徐平不同意慧麗醫院的上訴意見,他認爲,上訴人應依法履行審慎審查的義務,包括對新生兒的父親信息進行審查。《出生醫學證明》是針對特定的公民作出的,目的在於確認嬰兒出生的法律事實,其與生母、生父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其作爲我國公民的法律地位的一種證明。慧麗醫院應依法履行審慎審查的義務,包括對新生兒的父親信息進行審查。 在二審法庭上,徐平還說,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中的“不願”和“無法提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王逸臨產住院時,以及最初申領出生醫學證明過程中,已向醫務人員提供過新生兒父親的信息,因此,慧麗醫院對孩子生父的信息是知情的,具備審查條件。因此,不能適用該文件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王逸在二審法庭上訴稱,一審判決忽略了徐平的主觀過錯,片面強調醫院存在調查覈實嬰兒父母親信息的法定職責,而忽視了特殊情況下可以申領單親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則。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徐平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因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是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注射疫苗保健等前提,不僅影響到嬰兒的權益也影響到嬰兒父親對其的照顧,徐平與王逸曾是合法夫妻,嬰兒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相關民事判決也確認該嬰兒爲婚生子,故作爲法律意義上的父親,對於兒子出生醫學證明的頒發,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關於醫療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的程序和審查義務問題。徐平主張慧麗醫院在出具證明前,其信息已由王逸提供,故該醫院應查清也有條件查清嬰兒的生父情況,而不應該直接根據嬰兒母親的單方具結申請,出具沒有生父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對此,二審法院認爲,根據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出生醫學證明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嬰兒父母親關係正常、能提供嬰兒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情況下,由母親出面申請領取含有嬰兒父母親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另一種情形是由嬰兒母親申請領取只含有母親單親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即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不願或無法提供嬰兒父親信息的,還應當提交未提供嬰兒父親信息的情況說明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 根據管理規定的要求,本案因離婚訴訟、無法提供徐平身份證的情況下,慧麗醫院可以根據產婦王逸的申請,頒發無嬰兒生父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根據查明的事實,王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規定,慧麗醫院亦進行了相應的審查,並於王逸申領當日出具了王力的出生醫學證明,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徐平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申領“出生證”並非必須徵得生父同意

現實生活中,夫妻因婚姻、家庭等問題出現不睦或離婚並不鮮見。如果新生兒父母之間對新生兒撫養、姓氏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新生兒父親不予提供身份證原件用以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也就極有可能發生。在此情形下,醫療機構一味要求新生兒母親提供新生兒父親的身份證原件實爲給當事人設置無法達到的條件,實質剝奪了新生兒取得《出生醫學證明》這一至關重要的身份權利。 從實際辦證過程分析,嬰兒父親願意提交身份證屬於自認,而嬰兒生母的行爲實質上是一種當事人的指認。在此情形下,除了覈對嬰兒父親的身份證,並無其他有關嬰兒父親的信息需要醫療機構去審查覈實。因此,基於社會生活現實,相關行政法規確認了嬰兒母親單方面意志申領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權利。即不能因爲存在婚姻關係而要求嬰兒母親一定要在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取得其生父的同意並提供生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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