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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2021年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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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2021年公積金提取新政策,很多人都不太瞭解公積金到底是什麼來的,公積金對買房有用,那是怎麼算的呢,以下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保定2021年公積金提取新政策的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定公積金提取新政策1

保定2021年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一、保定公積金貸款條件

貸款的對象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貸款的借款人。

貸款只能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及其所在單位均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一年含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職工有資格申請貸款。

二、具有保定的常住城鎮戶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個人信用良好、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六、具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認可的擔保方式抵押、質押、保證、,能夠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認可的有效足額擔保。

七、符合申請時效要求。購買新建住房的,從簽訂購房合同及預付購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規劃部門許可證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內;購買二手房的,以契稅票據和房屋產權證核發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使用公積金貸款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期限不應超過商業銀行批准還貸年限。

八、借款人爲他人提供貸款第三方保證尚未解除保證責任的不能申請貸款;貸款未還清或未達到貸款信用審覈標準的,不予辦理貸款。

九、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其子女名義申請貸款,房屋產權人必須出具同意將房屋用作貸款抵押的具結書;父母子女聯名購買自住住房必須共同簽訂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親屬關係的認定,以戶口薄、戶籍管轄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認定方式爲準。

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定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貸款額度、

1、貸款最高限額爲60萬元。

2、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工程造價的50%;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價格的70%;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價格的80%。

3、貸款額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和配偶在退休年齡內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或借款人和配偶當前繳存公積金餘額總和的15倍。

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一年期的執行合同利率。第二套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貸款利率的1.1倍。

貸款期限、

1、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不能超過房屋使用年限、;

2、借款人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借款人自貸款之日起到退休時不足30年的、經管理中心審批後,其貸款期限一般最長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後5年止以出生年月爲準、。

三、保定公積金貸款流程

步驟一、 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步驟二、 等通知、管理中心根據受託銀行的調查結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覈,並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

步驟三、簽訂合同、受託銀行與所有借款申請人、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步驟四、 辦理抵押手續、受託銀行與所有借款申請人、擔保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等擔保手續。

步驟五、銀行放款“受委託銀行拔付資金。

四、保定公積金貸款還款

還款方式、

1、等額本息、每個月還給銀行固定金額,但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遞增、利息比重逐月遞減。

2、等額本金、貸款人將本金分攤到每個月內,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還款日之間的利息。

保定公積金提取新政策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冀建法[2007]4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所授權的分支機構負責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並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劃轉或支付手續。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現金支付業務。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貸款購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四、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的;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

八、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九、被判處刑罰的;

十、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工作調動不辦理賬戶轉移的;

十二、在職職工參軍、脫產上學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尚不足的,其直系親屬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第七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七、至第十三、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餘額的,應當同時註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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