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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鋪男子起訴央視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6.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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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鋪男子起訴央視,針對羅某的高鐵“霸鋪”的行爲,央視此前進行了專門報道。後羅某以侵犯其名譽權爲由,將央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等侵權責任。霸鋪男子起訴央視。

霸鋪男子起訴央視1

大家一定都深有體會,隨着我國基建的快速建設,便利的交通隨之帶來的還有頻頻出現的霸座的不文明現象!

2018年8月21日,在從濟南站開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車上,男子孫某在女乘客上車前,霸佔了屬於女乘客的座位,女乘客上車後,繼續“霸座”,並拒絕與乘務人員的溝通,稱“自己無法起身,不能歸還座位”。後其被處治安罰款200元,並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

2021年5月19日,在連雲港贛榆開往溫州南站的G7585次列車上,男子顏某爲了方便自己下車,執意坐在靠過道的座位上。被佔座的旅客與他溝通無果,面對乘務員的勸阻始終無動於衷。更奇葩的是,面對周圍羣衆義憤填膺的指責,其不但不知悔改,還在高鐵車廂公然放起了哀樂。後來該男子被處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不過以上兩位霸座者雖不文明,但隨着媒體的頻繁報道,大家幾乎對這種素質極差的無賴也算司空見慣了。但接下來出場的這位更是重量級!其在霸座後面對媒體報道不但不覺得羞愧,反而認爲侵犯了他的名譽,把中央電視臺告上了法院!

2018年12月,羅某乘坐高鐵時買短坐長,在被乘警要求補票時,其不但拒不配合,還不停辱罵對方並搶奪攝像設備。後其被警方行政拘留五日。

在該事件發生後,央視對其作了專題報道和點評,大量媒體進行轉發,呼籲公衆文明乘車,司法機關打擊霸座現象。

不料羅某看到該報道後,認爲相關報道嚴重失實,自己沒有報道中那麼惡劣,沒有“霸鋪”的行爲,也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央視的報道對自己的名譽產生了不良影響,嚴重影響自身生活,應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併爲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相信大家瞭解這件事後,都對羅某的行爲感到十分無語。但是其意見也似乎有一番歪理,那麼對他個人的報道和侵犯其名譽權的邊界在哪裏呢?

霸鋪男子起訴央視

其實我國民法典對這一問題早有規定,並不存在什麼爭議。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名譽。

在該案件中,央視對其報道的內容或基於其言詞行動,或基於執法記錄儀的畫面,對“霸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評價都是基於事實作出的.合理評價,並未誇大其違法行爲,只是正常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

對於霸座者,淺見想說,你們的行爲不但違反道德,而且違反法律!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強佔其他乘客的座位,擾亂了高鐵乘坐的正常秩序,是很有可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的行爲!

對於羅某的起訴行爲,大家怎麼看?大家認爲媒體可以未經違法者同意進行報道評論嗎?在生活中,你遇到過霸座的人嗎?

霸鋪男子起訴央視2

針對羅某的高鐵“霸鋪”的行爲,央視此前進行了專門報道。後羅某以侵犯其名譽權爲由,將央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並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羅某全部訴訟請求後,羅某不服提起上訴。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了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8年12月,羅某乘坐高鐵因過站超乘未下車,被乘警要求補票並出示身份證,羅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語言,並做出搶奪攝像設備等動作,雙方發生爭執。列車在停站期間,派出所將羅某查獲,並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央視對羅某乘車“霸鋪”及被行拘一事作了專題報道,並被相關主流媒體轉發。羅某稱,央視報道不實,侵犯其名譽權。央視認爲,作爲我國重要的新聞媒體機構,其對涉案事件的報道內容客觀準確,報道行爲是在履行新聞監督之責,未侵犯羅某名譽權。

霸鋪男子起訴央視 第2張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爲,央視對羅某乘車被拘進行報道,是在履行新聞媒體的監督職責,報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資料來源於公安機關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記載的畫面,其並未對該事件過程中羅某的言行進行篡改、虛構,該報道遵守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客觀性原則,報道行爲合理、合法。央視在報道中用“霸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詞語,都是職能範圍內作出的與客觀事實相符的評價,與所對應的事件結果相匹配,意在宣揚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不屬於對羅某的侮辱、誹謗性語言。因此,央視對涉案事件的宣傳、報道、評論行爲,不構成對羅某名譽權的侵犯。據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駁回了上訴人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

霸鋪男子起訴央視3

羅某在火車上無故霸座,拒絕配合列車工作人員開展檢查,並現場發生爭執。中央電視臺對該事件進行了報道,羅某認爲央視的報道行爲侵犯了其名譽權。一審法院以央視報道客觀、真實,不存在過錯爲由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羅某乘坐火車時,在其所持車票對應車站並未下車,而是擅自更換車廂並繼續乘坐。在被列車乘務員發現後,羅某拒絕補票並拒絕配合乘警開展檢查,過程中與列車長和乘警發生爭執。央視在對羅某隱名並對其面部進行馬賽克處理後,在欄目中對該事件進行報道。羅某認爲,央視的報道是對其的誹謗,侵犯了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央視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二審認爲,央視作爲新聞媒體,弘揚社會主義【價值觀】,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是其重要職能。央視對整個事件的報道客觀、真實,對羅某的評價中並不存在侮辱、誹謗性的語言,並最大程度地保護了羅某的隱私。羅某社會評價降低系因其自身不當言行所致,與央視的報道行爲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霸鋪男子起訴央視 第3張

大V點評

法律是對錯的指針,公論是美醜的判準(蘇航)

“圖難於其易,爲大於其細”,“霸座”問題雖小,卻不失爲良法善治的晴雨表。作爲羣衆身邊的法治細節,它考驗着各方參與社會治理的綜合實力。是非纏結,其實只在一個追問:該如何對待民法典中“對‘霸座’說不”的民意凝結,又該如何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篤定充盈人心?

本案充分表明,法律是對錯的指針,公論是美醜的判準。法院判決明確,羅某社會評價降低系其自身所致,並非源於客觀、真實的報道。以對“究竟是誰言行失當”的精準回答,劃清了行爲邊界,撐起了批評空間,在輿論監督與法律評價間勾劃出崇德向善的價值弧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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