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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里只有一百塊錢爲什麼取不出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9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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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不足、網絡故障、銀行卡損壞、銀行卡透支額度不足、超過取款限額等原因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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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餘額不足

銀行卡取款最常見的原因就是餘額不足。雖然銀行卡餘額有一定的透支額度,但是一旦餘額不足透支額度,就無法進行取款操作。因此,在進行取款操作之前,務必確認銀行卡餘額是否足夠。

2、網絡故障

銀行卡取款需要與銀行網絡進行交互,如果銀行網絡出現故障,就無法進行取款操作。此時,需耐心等待銀行網絡恢復,或聯繫銀行客服解決問題。

3、銀行卡損壞

銀行卡經常使用,可能會出現磨損或者刮花等情況,導致無法正常讀取銀行卡信息,從而導致取款失敗。如果銀行卡損壞,需要及時更換銀行卡。

4、銀行卡透支額度不足

雖然銀行卡有一定的透支額度,但是如果透支額度不足,就無法進行取款操作。此時,可以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查詢透支額度,或直接與銀行聯繫確定可透支額度。

5、超過取款限額

銀行卡取款還有一個限制,就是單筆取款限額和每日取款限額。如果超過了取款限額,就無法進行取款操作。此時,可以分多次取款,或聯繫銀行解決。

總的來說,如果銀行卡里只有一百塊錢卻無法取出,可能是餘額不足、網絡故障、銀行卡損壞、透支額度不足或超過了取款限額等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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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建議平時多關注銀行卡餘額,及時辦理透支額度或提高取款限額等操作,以便更好地進行取款操作。同時,還要注意保護銀行卡的安全,避免盜刷等安全問題的發生。

銀行爲什麼要限制轉賬

我有一張以前在深圳辦的招商銀行儲蓄卡,突然被告知風控原因被拒絕交易了。這是我的工資卡,每個月都在用,都是綁定支付寶和微信用的,只是沒有取過現金。

以前都是這麼用,都沒問題,怎麼就突然不能用了。

我有沒有轉賬給陌生人,打電話給招商銀行客服,客服說他們也不知道,要我帶上身份證和銀行卡去櫃檯辦理。現在的'問題是我現在在老家常德,這邊還沒有招商銀行,益陽那邊也沒有。

在網上查了一下,離我最近的就只有長沙了,爲了這個事我還要去趟長沙。哎!爲什麼常德跟益陽沒有招商銀行了,還要我跑那麼遠。

二十六號上午我開車去長沙,本來想想在網上拉兩個人分攤點油錢,最後只拉到一個,還只有六十多塊錢,還不夠過路費的,來的時候還沒拉到人。

到了銀行後,我把情況反應給了銀行工作人員,她說我有沒有在長沙工作或者在長沙買房,我說沒有,她說那可能辦不了,可能要去深圳那邊才能辦。

我說那划不來啊,我說那我裏面的錢能不能取出來,她說可以把錢先取出來。我說這個卡不能用了,那我能不能重新辦一張卡?她說辦不了,就算辦了也用不了。她說你先去櫃檯問一下吧。

好在最後錢取出來了,卡也辦好了。真希望招商銀行能在常德或益陽開一個,要不然以後有啥問題還要跑那麼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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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爲什麼要轉賬憑證

有不少人在親朋好友向自己借錢時,出於人情、面子等因素考慮,不好意思讓他們打借條,就把錢借出去了。

但借錢容易還錢難,等還款期限到了,不僅當初承諾給自己的利息沒有了,連要回本錢都變的遙遙無期。遭遇多次拖延拒付後,想通過訴訟追回借款,又擔心除了銀行轉賬記錄之外,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存在借貸關係。

到了法院,萬一對方耍賴,不承認是借款怎麼辦?實際上,在出借人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從法律上講,不能直接推定該轉賬系借款。只有轉賬憑證,能否要回借款,首先需要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1、認定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證據

法院在認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時,主要圍繞兩方面的事實進行審查:

a、雙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

b、款項是否實際支付。

對於出借人而言,證據的準備也應當圍繞這兩方面事實展開。關於借款合意的證據,常見的有借款協議、借條、欠條等;

款項實際支付的證據,常見的包括銀行轉賬憑證、收據、微信轉賬憑證、支付寶轉賬憑證等。

除以上列舉的證據形式外,證人證言、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催還款短信等,如能證明存在借貸關係,也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但司法實踐中,不少民間借貸糾紛的形成,往往源於出借人證據不足。有的只有借款協議,因現金交付沒有轉賬憑證;

或者只有轉賬憑證沒有借款協議;亦或既沒有借款協議,也沒有直接給借款人的轉賬憑證,比如,按照借款人的指示把借款支付給第三人時沒有固定相應證據。

2、只有轉賬憑證時,借貸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

出借人只有轉賬憑證,說明在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這一事實上,還欠缺雙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證據。

此時,法院有義務就雙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進行審查,而不能直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而且,關於借款合意的舉證責任,也不完全在出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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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按照該規定,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中,出借方作爲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借貸雙方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被告需要就轉賬是否系借款進行抗辯,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轉賬並非借款的抗辯或者直接承認原告關於借款的主張,則應當認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

(2)如果被告否認轉賬系借款,需要向法庭作出說明並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轉賬系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產生。

在被告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不充分無法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則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在被告已經提供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有義務就雙方存在借款合意進一步舉證證明。原告拒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將承擔敗訴結果。

經過以上分析,簡而言之,出借人僅有轉賬憑證,不能直接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法院還需要結合被告的主張及其持有證據情況,以及後續審查情況綜合判定。

所以,在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出借人要想降低訴訟風險,在訴前、訴中分析現有證據、評估訴訟風險,有條件的最好聘請專業律師指導,是十分必要的。

否則,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盲目訴訟,有可能導致敗訴,無法追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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