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73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我國的勞動法對於孕婦的工作是有保護的,所以在生活中有一部分女職工,經常是仗着自己是孕婦不肯上班又不肯離職,那麼,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怎麼解決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1

可以讓她申請產假。

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

產假的規定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六、女職工生育,產假90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實行晚育者(24 週歲後生育第‘胎)增加產假15 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 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 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後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子證》增加35天,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天。

人工流產的休假: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假15天;懷孕3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休假42天。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2

懷孕女員工不肯接手其他工作,可以對其作出調崗處理,如果不能正常完成工作的,可以按照公司制度予以處罰,但不得開除或者降低其工資,如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讓該員工休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 第2張

關於產假的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3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用人單位可以書面下達限期上班通知,否則算曠工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掛號信或EMS寄達給違規員工本人,留好籤收單據。 如果孕婦不來上班是偶爾的話,公司不可以開除,但是如果是次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就可以。

法律雖然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了限制,但是懷孕女工嚴重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懷孕女職工開具病假條,屬於嚴重違紀行爲,缺勤天數通常按曠工處理,達到一定的天數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合同。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女職員懷孕期間不能隨意開除員工,但是女職員也不能以懷孕爲理由長期曠工早退和遲到,哪怕是孕期請假也要遵守請假的流程規定。沒有遵守規定請假的員工,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直接對其進行開除,並且不需要對員工支付相關的勞動賠償金。

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 第3張

一、孕婦勞動法必須加班嗎

關於孕婦的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孕婦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二、哪幾種情形必須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必須完成的生產任務。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