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在現實生活中,醉酒駕駛汽車被抓後,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爲醉駕是會造成非常嚴重後果的一種行爲,下面爲大家介紹醉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
醉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1
醉駕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1、如果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案件沒有異議,並且對使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需要在受理後20日內開庭審結。
2、開庭前會通知家屬參加旁聽,會直接在地方附近的執法廳開庭。
3、一般簡易程序開庭只有一個法官和一個書記員,就可以判刑了,不需要合議庭等結果。
4、會在開庭後直接宣判罪行和判罰結果,並且宣判完後直接會執行需要的服刑,或者是取保候審或者是判緩刑。
醉駕通知去檢察院
1、有可能是通知去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需要準備10000萬的取保候審押金。
2、有可能是取保後,檢察院通知去簽字,並且問話瞭解案情,做筆錄。
3、如果是做完筆錄的,是不可以直接回家的,需要判處拘役1到6個月。但如果情節不嚴重,有可能是緩刑,可以回家。
4、如果情節嚴重的,檢察院還會把案件移交到法院起訴,最後由法院進行受理案件。
如果是單單的醉駕而且證據齊全,就不需要請律師了浪費錢,因爲請與不請都一樣,醉駕的處罰法律法規已經規定好了,請律師也沒有用。如果是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案件比較複雜時可以請律師爲自己辯護。
醉駕如果情況不嚴重,情節簡單、清楚的可以直接走簡易程序就可以了,因爲所有的醉駕起因、經過、結果都已經明白了,這種情況是可以走簡易程序的,而且結案也比較快。但是如果自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的,就不要走簡易程序,需要按公訴正常的流程走。
對指控有異議的情況,還需要請律師爲自己辯護,律師可以爲根據案件的事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幫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相關相關的辯解。並且提出可以免除、減輕、罪輕或者無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材料和意見,還可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相關的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所以在一些情況下請律師是非常有用的,可以爲自己爭取減輕處罰。
醉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2
醉駕簡易程序都是緩刑嗎
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由人民法院審理後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醉駕簡易程序並不一定都是緩刑,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由人民法院審理後決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醉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3
醉駕法院開庭簡易流程
1、酒駕處罰第一步:抽血。等待驗血報告,大約四到五天時間。
2、酒駕處罰第二步:通知拿驗血報告(交300元驗血費)。根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小於80/mg的爲酒駕,處罰結果:掉扣駕證六個月,罰金2000元。酒精含量大於80/mg的爲醉駕,處罰結果:掉銷駕證,五年禁考駕證,由交警移交檢察法,提起公訴。
3、酒駕處罰第三步:交警隊告知戶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後審(需交10000元保證金)。由派出所指定辦理GPS手機號,並保持隨打隨接狀態。此程序大概一天到兩天,根據個人情況,每月26號到所裏報到,並手寫一份思想彙報。
4、酒駕處罰第四步: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等待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約要一個半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5、酒駕處罰第五步:檢察院下達起訴書。
6、酒駕處罰第六步:等待法院開庭宣判,十天到半個月。
7、酒駕處罰第七步:法院下達傳票,告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法院委託司法局做社會調查,同時到司法局報到。
8、酒駕處罰第八步:司法局受權當地司法所做調查,需要兩天。
9、酒駕處罰第九步: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調查報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這些調查定刑。約要三到四天。
10、酒駕處罰第十步:法院下達判決書。
11、酒駕處罰第十一步:拿着判決書,找交警隊辦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後審,再憑保證金票居,到市局退還保證金。
12、酒駕處罰第十二步:服刑。整個事件帶服完刑。
主要是發現犯罪者這一違法情形,我國交通管理部門立即對其進行相應的管制措施。交由檢察機關進行案件的調查和移交工作,最後進入法院判決階段,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刑期的判罰和處理。還希望大家能夠安全駕駛。
醉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4
醉駕法院開庭簡易流程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以下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爲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