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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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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當事人對交警酒精測試有異議,是可以進行復議的,但是要具體怎麼做呢,小飲怡情,酒後不駕車,我們要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

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1

若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犯罪,可能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若未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治安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

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2

飲酒駕車罰單簽字後可以要求抽血檢查嗎。如果可以多長時間內可以申請複議

可以的, 如果你不服該行政處罰,應該明確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時間限定: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 第2張

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酒精含量超過80就是醉駕,要判刑的!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3

複議申請時間是三天。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酒駕的抽血結果出來後幾天之內可以複議 第3張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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