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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4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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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包括事故傷殘和患職業病以及因這些情況造成的死亡。發生工傷事故是可以索要賠償的,那麼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是什麼呢?

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1

一、工傷和非工傷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和非工傷的區別是是否是在工作的時間,或者是因爲旅行工作的交付任務而導致的傷害,這是兩者最大的一個區別,並且認定爲工傷之後,他所帶來的一切後果都是不一樣的,如果認定爲工傷,那麼相關的費用都是由工作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被依法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後,對職工所受傷害程度的等級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

工傷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結論可能是工傷或視同工傷,還有可能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幾種情形。

據此,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不是同一個概念,不可混爲一談。其顯著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但是,此兩者又有緊密的聯繫: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序。

只有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作出職工所受傷害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才具備啓動工傷鑑定程序其中的一個條件。上述結論的立法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2、23條。

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

該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該條規定,提起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可知工傷認定是啓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依據之一。(工傷保險實行屬地原則,工傷認定由負責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用人單位參加省級單獨統籌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跨地區施工企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負責該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

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企業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

而工傷鑑定是啓動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爲了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工傷等級(職業病等級),進而確定其勞動能力等級才進行的。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如果受到他人的侵害,那麼肯定是需要由他人來對我們的身體負責,到底,也就是會盯着他人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說是爲用人單位工作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就會有用人單位賠付。

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2

報工傷和不報工傷區別

報工傷與不報工傷的區別在於能否獲得工傷保險理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報工傷的優點是日後單位如果不賠償你了可以依據工傷鑑定的結果向單位索賠,如果沒有報工傷的話,以後所發生的治療或者有關費用就很難向公司索賠。

報工傷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如果確認工傷後,部分醫藥費就有工傷保險付了。但是一旦定級,企業要承擔不少的費用。

一旦定級後,如果該員工辭職,則單位要承擔相應的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查看工傷條例,這兩部分的費用是比較高的。

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 第2張

如果報工傷後不是工傷的,對公司沒有什麼影響。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不上班工資怎樣算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因爲工傷沒有辦法按照正常情況繼續上班的,處於停工留薪期。

在停工留薪期內,員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工資福利以及相關待遇。員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是如果傷情嚴重又或者是有其他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是不得超過12個月。

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 第3張

實踐中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視不同情況來定:

1、工傷不是很嚴重,只有幾天。

如果工傷是這種情況,工傷醫療費用需要醫院開證明,然後拿到企業的相關部門報銷,同意後100%的報銷。同時,這期間的`伙食費是以該企業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補償。當然這期間的請假不能計入曠工。

2、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

這種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企業應該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嚴格上講,應該是在工傷前12月的平均工資。

3、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3

認定工傷的程序該怎麼走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走工傷和不走工傷的區別 第4張

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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