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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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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民法典被譽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裏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們權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針對孕婦與兒童的條款,那麼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是怎麼保護的呢?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1

一是保護婚姻平等。我國《民法典》第1050條及第1055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摒棄了以往婚姻中以男方爲主的傳統觀念,保護了婦女在家庭中的權益。

二是保障婦女孕期權益。從生理角度來看,女方客觀上承擔着孕育下一代的“任務”,在孕期這一特殊時期相較於男性就處於弱勢。因此,我國《民法典》就婦女孕期相應家庭權益保障作出一些規定。如《民法典》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一規定爲孕期婦女提供足夠的緩衝時間去面對或解決家庭可能存在的矛盾,同時也爲家庭成員提供充足的溝通時間,以實現小家維穩、社會和諧。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

三是維護婦女合法財產權利。在我國現階段情況下,婦女相比男性普遍會將更多精力放在照顧家庭和孩子上。根據這一特點,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制定了儘可能保證家庭婦女權益的規定,如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明確在離婚案件中,女性作爲家庭婦女有權利依據自身對於家庭的更多貢獻要求男性給予補償,在婚姻關係可能無法存續之時保證作爲家庭婦女一方可多得相應一部分財產,保障基本生活週轉需要。

四是批判家庭暴力,保護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以毆打、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受害家庭成員從身體到心理等方面進行傷害的行爲。根據我國調查研究顯示,近3億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施暴者多爲家庭中的丈夫。

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表明了我國司法對家庭暴力行爲的批判態度,應該認識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不僅危害受害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狀況,不利於家庭和諧,而且危害社會的穩定、發展,易釀成大錯。

但是,由於家暴行爲存在隱蔽性、複雜性以及受害者“家醜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的影響,家暴行爲一般很難被發現和及時阻止。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2

肯定家庭主婦勞動價值

《民法典》第1088條 :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

《民法典》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離婚分割財產照顧女方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 第2張

受脅迫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3

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禁止[性]騷擾行爲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騷擾行爲。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爲。

法條指引

第1010條: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麼保護 第3張

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爲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法條指引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全職家庭主婦從事的家務勞動有價值嗎?《民法典》明確作出了法律保護:

法條指引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特殊保護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並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法條指引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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