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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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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我們知道有刑事案件的人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面對子女參軍等情況,有時候還會影響子女的升學和就業,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避免留下案件。以下分享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1

吸毒人員的案底不會對其子女的就業產生影響。根據《戒毒條例》的相關規定,吸毒對於本人的就業等社會權益都不會產生影響,因此,其子女的就業也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正常就業即可。

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法律依據

《戒毒條例》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戒毒條例》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2

父親販毒坐牢對孩子以後的就業有影響嗎

判緩刑對於子女有一定的影響。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將來對本人、子、孫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將來後代要到國家保密性單位、高級軍事部門、外交部門等單位工作,就有可能因爲政審不合格而不被錄取。

在目前狀況下,只有在有政審的機構,部門或學校,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其他部門是沒有的 一般主要是軍隊部門和保密部門。

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第2張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有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直系親屬中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如嚴重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等)纔可能影響其子女報考國家公務員。像你說的這種情況,父母被判的是緩刑,那一定不屬於上述範疇,因此不會影響下一代。

其實,這種父母犯罪,子女受罪的舊傳統,是一種株連的惡習,正被逐步淘汰,也必須給予堅決淘汰。備註:緩刑,也稱爲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

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3

一、有刑事案件對子女就業的影響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爲的影響。

1、我國的前科制度只適用本人不會涉及親友。因此父親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影響女兒升學就業。

2、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爲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3、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審查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如果父親也有刑事案底:孩子考大學時,如果報考軍事院校,警察院校等提前批次錄取的院校,無法通過審查;孩子找工作時,如果想報考公務員,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公檢法單位等,審查通不過。

販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第3張

二、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多久能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三、有刑事案件的人可以消除案底嗎

1、有刑事案件的人不可以消除案底的。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不叫案底,就是普通的`公安刑偵檔案,被定罪量刑了所留下的檔案才叫做案底,都是永久存檔的,不可以修改。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爲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2、什麼情況案底可以封存: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3、《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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