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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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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隨着社會的發展,我們會發現離婚率是很高的,現在人對於婚姻的態度都是比較開放的,婚後生活如果並不是跟自己想象的一樣,或者感情出現了裂縫,可能最後都會選擇離婚,下面是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

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1

建議先離婚再過戶,如果離婚前先辦理過戶手續,不可以算你的個人財產,離婚後如果你要變賣房子,那還需要另一方本人親自到場簽字的。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首先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自願變更房屋、土地權屬,一般不涉及資金或其他權益的往來,不能簡單視同於買賣、

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

交換或者贈與行爲;其次是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是房地產在家庭內部的調整,在目前房地產是社會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財富的情況下,有必要給予一定的照顧;第三是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相關契稅政策社會關注度較高。

給予減免符合民意;最後是對四種變更形式實行統一的契稅政策,便於地方財稅機關掌握政策,徵管操作也較爲簡單。

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2

一般情況下,離婚房產過戶是先離婚再過戶的,離婚的時候可以在協議上註明房屋歸個人所有,這樣手續就相對簡單,而且哪怕對方反悔也有法律條款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夫妻之間已經達成房產分割的協議,那麼也是可以在離婚之前進行房產過戶,這樣的話,還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

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 第2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3

一、離婚房產過戶是先離婚還是先過戶

1、這兩種方法其實都是可以的,不管是先離婚還是先過戶,只要夫妻雙方能夠按照離婚協議書去執行,都是可以的,這邊建議是先離婚然後再過戶,在離婚的時候你可以在協議上面著名,房屋歸你個人所有,這樣手續就比較簡單了,而且如果你怕對方反悔,這邊也有法律條款是可以保護你的。

2、那麼是離婚前先辦理過戶的.話,是不可以算作你個人的財產的,在離婚之後如果你想要變賣房子,那麼還需要你老公本人親自到現場去簽字,這樣是非常麻煩的,至於手續和手續費,離婚前辦理和離婚後辦理都是一樣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介紹的關於離婚房產過戶是先離婚還是先過戶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有更多好的建議,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

二、離婚後房子有必要過戶嗎

1、離婚後房子肯定是要過戶的呀,因爲你已經和對方沒有關係了,房子不管分給人的一方,那麼就要把你們兩個人之間,所有的財產問題全部都解決掉,這樣以後的生活當中可能纔不會再有其他的瓜葛。

2、那麼如果說離婚之後,房子沒有過戶,那房子到底是屬於你的還是屬於對方的房子分給了你,然後你並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那麼如果你要賣房子的時候,這個房子可能還需要對方過來簽字才能賣掉。這樣特別的麻煩。

3、所以說離婚後房子肯定是有必要進行過戶的,因爲離婚之後,房子就是屬於其中一個人的了,財產也是屬於個人財產了。離婚後房子有必要過戶嗎。

先辦離婚還是先辦房子過戶 第3張

需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上面註明住房分割細則),住房的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雙方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依照離婚協議約定,辦理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重辦這一方名義房產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爲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爲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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