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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質保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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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質保期是多久,我們都知道合同是有保質期的,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那麼工程合同質保期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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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類工程質保期

(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爲1年;

(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爲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爲一個採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爲1年;

(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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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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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質保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同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8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工程質保期最新規定

工程質保期最新規定是:建築工程質保期一般爲2至5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主體結構終生保修。質保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明確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三、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嗎?

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員工不續簽的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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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在已經提高勞動報酬的條件之下就不用再給勞動者進行補償;

但如果是用人單位,降低了原來的報酬,而勞動者不籤的,就必須給勞動者作出補償。但是勞動合同如果到期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屬於正常的現象,是不存在着違法的,因此也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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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有限期是否包含質保期

(一)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價款、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

(二)但履行期一般並不包括質保期。貨物的質量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每類商品的質保期國家或行業一般都有規定的。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明確履行期限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交貨時間和付款時間。

工程合同質保期是多久 第3張

二、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一)《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有效期內承包方責任的承擔及期限屆滿後的法律後果

(一)不論在質保期還是在保修期內,如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發包人均應履行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或在承包人拒絕維修的情況下再行委託第三人進行維修的義務

否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將可能因爲未履行通知義務而喪失索賠的權利,或在索賠過程中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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