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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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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範投資行爲,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爲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爲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範風險傳遞及利益衝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徵,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爲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執行董事職責:

(1)審議批准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覈;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於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爲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並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爲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於項目組的後臺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覈算和資金劃撥,爲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覈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範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並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範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範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並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爲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後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並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第十五條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於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爲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市場風險

由於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並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爲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後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並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於投資範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範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覈,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爲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範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範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爲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覈,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覈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並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後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並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並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三十四條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覈算體系,制定規範的財務會計覈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覈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範利益衝突,規範關聯交易。

第六章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爲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爲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後,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爲準。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儘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爲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爲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爲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並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爲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並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爲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爲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爲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爲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祕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繫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淨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瞭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願爲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託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着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爲: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爲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衆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衆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爲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爲保證基金管理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客戶及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及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爲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着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爲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第五條 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並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檢查、複覈;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投資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項目組成員有不同人員擔任,人員之間保證相互獨立。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並評判各投資項目;項目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範圍內,負責項目篩選、項目立項、項目調研和項目分析報告。

③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明示股權投資過程中各種禁止性行爲。

④多重監控和反饋。投資部負責人對項目組投資行爲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審計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並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做好會計審覈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覈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覈,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複覈。

③公司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建立完整的業務臺賬系統,並通過業務臺賬系統和會計覈算系統交叉印證,防止出現帳外經營、賬目不清等問題。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⑤公司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確保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覈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審計制度

公司設立了審計部門,負責公司的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爲的調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爲的監察。

第六條 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業務彙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八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爲準。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4

爲了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完善和規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明確各級管控職責,增強事故防控能力,降低安全風險,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管控的職責、風險辨識和評估及考覈等要求,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車間、班組和崗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大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構建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範。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科學評估、分類分級、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控。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各分管副總經理、各部門和車間及班組負責人組成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安全和生產的副總經理擔任。

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協調製定和修訂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明確相關工作內容、責任部門、責任人員、管控措施及績效考覈等工作要求,提供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資金和物資及人力等資源保障,督查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落實情況及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負責組織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成立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機構,發佈授權命令。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審批、發佈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負責組織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負責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強制性條款的,或發生過死亡、重傷、職業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或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或具有中毒和窒息、爆炸、火災等危險的場所,作業人員在9人(不含9人)以上的,或經風險評價確定爲最高級別風險的等重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重大風險控制措施。

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負責組織制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審批對外發布的風險公告。

協助組長組織、協調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組織、協調製定或修訂、審覈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負責組織、協調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分管職責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組長進行重大風險的管控,負責較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較大風險控制措施。

協助組長組織、協調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職責範圍的下級部門或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下級部門或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協助組長組織、協調製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審覈、研判車間、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的內容,組織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並報組長審批對外發布。

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覈的審覈和上報。

(1)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具體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

(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編制或修編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3)負責定期進行公司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製作企業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制定風險控制措施並逐級上報。

(4)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與部門內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部門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製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負責收集、彙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並報副組長審覈上報。

(6)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製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

(7)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

(8)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9)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覈的彙總和上報,並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覈。

(1)協助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部門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廠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覈、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車間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班組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班組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車間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班組的低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車間簽訂本班組安全生產責任狀,與班組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組織召開班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佈置生產任務,告知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督促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及佩戴情況,檢查崗位風險告知卡的佩戴和掌握情況,講解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組織審覈、研判、上報本班組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車間和班組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評估活動,協助班組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崗位的低風險管控,負責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4)參加班組組織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接受生產任務,瞭解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及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設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相關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檢查本崗位的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供輔設施、原材料等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填寫、上報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度和責任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風險報告和公告制度,並組織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相關制度並及時發佈實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負責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修訂相關制度,並做好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風險評估工作,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或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進行風險評估,組織制定和審覈、審批較大以上風險控制措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要求,具體負責公司的風險辨識工作,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確定風險級別,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製作和填寫企業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6.3.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職責,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並制定、審覈、審批風險控制措施。

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重大風險(紅色)的管控,審批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重大風險、較大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領導小組副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較大風險(橙色)的管控,審覈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組織督促檢查較大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實施一般風險(黃色)的管控,審覈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採購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財務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質量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技術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設能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制芯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鑄一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鑄二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清理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維修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設計製作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模具加工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物資庫房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覈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2班組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班組低風險(藍色)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班組低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3崗位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低風險管控,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分級管控應遵循風險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對於操作難度大、技術含量高、風險等級高、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作業活動應重點進行管控。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並逐級落實具體措施。風險管控層級可進行增加或合併,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

6.5.1 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

6.5.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製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明確各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研判的內容及風險報告的流程和方式方法,收集、彙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報副組長審覈上報,由組長審批公告。

6.5.3公司在各部門(工段)門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後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製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每年對公司全員進行安全風險知識爲主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每名員工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風險的基本特徵及防範、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及時將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各級、各部門結合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風險分級管控落實情況進行考覈,考覈參照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覈管理制度》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覈的彙總和上報,並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覈。

各級、各崗位風險分級管控應做好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交易行爲,加強內幕交易、利益衝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准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夥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髮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衝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衝突事項的迴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範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衝突人不得未經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髮生交易。

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衝突的界定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爲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衝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係、投資或被投資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衝突人的範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爲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爲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爲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內幕知情人、利益衝突人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經股東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範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複製,不準交由他人代爲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爲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佈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於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於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範圍內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後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並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關人員利益衝突的迴避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衝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髮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於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衝突,並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迴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迴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衝突人是否迴避情況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衝突迴避防控考覈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覈評價體系,並作爲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考覈的標準如下:

(一)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衝突迴避情況;

(三)是否違反信息披露、利益衝突迴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衝突未迴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反省;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關係;

(六)訴訟;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爲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6

一、目的:

識別、評價影響職業安全健康的危險源,確定、更新〈〈重大危險源清單》,爲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制定和危險源的控制提供依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在各項管理、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

 三、術語

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它損失的意外情況。

2、事件:造成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危險源(危害):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4、相關方:關注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5、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組合。

6、風險評價:評估風險大小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允許的全過程。

7、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風險的狀態。

8、可容許的風險:組織根據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四、評價時機:

1、總經理承諾常規活動每年一次(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非常規活動開始之前,遇有下列情況應在開始之前: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技術改進項目;

生產設施的變更項目。

五、評價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關行業的規範,技術標準。

3、公司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5、合同規定。

六、職責

1、各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進行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並將結果填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評價表》,書面報送安全環保科。

2、安全環保科負責對全公司的危險源作進一步辯識、彙總、登記及評價。

3、綜合辦公室、安全環保科負責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熟悉工藝、設備、電器儀表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風險評價。

4、安全環保科負責確認重大危險源清單。

七、評價程序

風險評價程序如下圖所示

 八、評價方法: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選擇:安全檢查表分析(SCD對設備

設施(安全生產條件)、工作危害分析表(JHA)對作業活動、預危險性分析(PHA對系統危險性、HAZO就對危險性工藝等進行風險評價

九、風險評價

1、風險評價的組織,公司設立風險評價組織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

成員:安全環保部、設備管理部、生產管理部、技術中心、工會有關人員

2、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

(1)頻次、時機

A、安全環保部對公司級五個重大危險源(包括上報鹽城市安全局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等),每季度評價一次,分別在每季度上旬找出其危險因素,確定其危險等級,注意其變化趨向,寫出安全評價報告,報到鹽城市安監局,制定安全措施,使其風險降低。

B、對其他危險部位每年進行兩次風險評價,分別在第二、四季度每月上旬關注其他危險部位危險動態,特別是隨氣溫變化趨勢,寫出報告報到安全環保部備案。

C、班組級危險點,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價,時間定在大中修後的10天內,針對情況變化,確定其危險程度,特別注意工藝設備變動後的人員培訓教育。

D、隨時進行風險評價,生產運行中突然出現問題或經過短暫超溫、超壓運行,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後或重大變更時,發生各類事故時或按照實際要求接受同行業事故教訓時,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一次風險評價。

(2)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

A、依據已確定的風險評價方法、評價準則,定期進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評價內容應全面。

B、根據風險評價,正確劃分風險等級,記錄重大風險,形成〈〈重大風險清單》。

控制措施

A、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逐項採取控制措施,並形成控制措施清單。

B、控制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

C、安全部門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的標準確定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D、安全部門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並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E、安全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應急措施;

F、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應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G、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新建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老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風險控制

A、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B、對確定爲重大隱患的項目,應建立檔案。

C、評價結果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

3、非重大危險源的評價頻次、時機

A、按照公司生產裝置和生產管理分工,按廠房所在的位置,內部各種設備裝置及工藝性質,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數狀況、活動頻次等,作業流程各階段、各步驟、分析每一個生產經營活動,每個時段存在什麼危害,一旦出問題,首先會受到傷害的人員及人數,傷害程度可能性大小進行全面分析形成文件,提出措施,一方面單位以一定形式進行公佈、學習、考覈,另一方面車間備案。

B、非重大危險源評價由車間安全第一責任人任組長,由安全員、技術員和個別班組長爲成員,進行經常性危害辨識,辨識結束寫出報告,經生產處、設備處、安全處審閱批准後實施。

C、各車間按其各白的工作性質以崗位、工段或工種爲主,每年進行一次評價。當遇有重大變更時,應隨時進行。

4、風險評價結束

編制風險評價報告,除本單位留存外,還應報送上一級管理部門備案十、風險信息更新

A、對常規活動每年應定期進行風險評價和評審,非常規活動應在實施前進行風險評價,要求識別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

B、每年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C、當發生事故或變更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爲有效發揮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勵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爲各級員工提供明確、充足的發展空間,在企業與員工雙方和諧雙贏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薪酬管理原則

(1)戰略性原則:薪酬管理模式體現公司的戰略導向和企業文化價值取向,並與公司現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

(2)內部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公司薪酬管理數據的.前提下,基於科學的職位評估得出準確、客觀的職位價值,作爲公司薪酬體系優化的基礎,保證公司職位薪酬標準內部差距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3)市場化原則:在充分掌握區域、行業市場薪酬狀況的前提下,以公司員工當前總現金收入迴歸後的市場定位爲依據,按照區域、行業市場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4)績效導向原則:將公司每年經營目標落實到全體員工,將員工的績效獎金與公司年度績效和個人考覈成績相掛鉤,強化各級員工的業績意識、全局意識和協同意識,實現風險、貢獻與個人收益的對等。

(5)素質優異傾斜原則:公司每一職位級別對應相應薪資,各級員工的薪酬水平均傾向於公司任職時間長、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優異、業績高的員工,以強化各級員工爲公司長期服務,並主動、持續提升個人能力素質和工作績效的職業動機。

第二章職位管理

1.公司職位級別設置

公司建立並不斷完善以崗位價值爲基礎的職位管理體系。職位管理體現崗位導向,職位管理和職位評估遵循職級架構統一、集中管理與定期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2.職位設置

公司根據每一個項目設置爲:管理人員、項目人員、營銷人員和內勤人員三大類。

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

項目人員:基金經理,項目助理

營銷人員具體包括有:營銷總監(初級、高級)、團隊主管(初級、高級)、客戶經理(初級、中級、高級)等崗位;

內勤人員具體包括有:人事崗、行政崗、培訓講師以及前臺等。

第三章員工薪酬

1.員工薪酬的內容(基本工資+績效部分)

(1)客戶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2)團隊主管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3)營銷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4)人事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5)行政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6)前臺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7)基金經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9)運營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0)副總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構成

(1)員工總現金收入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和業績提成構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實得金額爲員工總現金收入應發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及各類保險等後實際領取的金額。

(3)總現金收入的內部比例體現層級越高績效比例越大的原則。

(4)員工薪酬總額均爲稅前薪酬。

第四章薪酬標準

1.薪酬結構與標準

2.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設立的目的在於鼓勵員工努力創造優良的工作業績,實現績效目標,從而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工資的核算方式爲:績效分(100分滿分)*績效工資=當月績效工資

例:80分*1000元=800元

各級工作人員每月績效考覈評分由上級領導根據當月工作情況評判。管理崗位績效工資由總經理評判

連續6月績效分高於90分,晉升一級。

3、業績提成

客戶資金到位後的下一月,公司按照業務提成方案發放業務員提成獎勵,如客戶是通過三方中介機構介紹引入資金,中介費用在客戶引入資金三個工作日內給中間人發放提成資金

4.津貼補助

凡入職轉正員工可享受全勤獎,生日獎,婚慶補助,生育補助等等獎金補助

5.薪酬普調

公司將根據行業市場薪酬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定位,定期動態對全體員工的總現金收入水平進行普遍調整。調整的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經營績效表現、本年度公司經營績效預期、企業利潤率增長情況以及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情況等

5.發放標準

員工每月完成對應考覈任務,全額發放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未能完成考覈任務則只發放基本工資。

第五章福利待遇

1.福利內容:

員工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補充性福利。

(1)法定福利: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選擇公司提供的保險補貼。(員工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所對應的繳納金額將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2)補充性福利:

a工齡補貼:內勤人員工齡補貼根據員工加入公司時間長短而確定,工齡補貼爲100元/半年,每半年調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費餘額範圍內爲員工發放的其它福利。

住院員工慰問:

人事部門負責安排慰問品並代表公司向因病祝願的員工問號,慰問品包括鮮花水果或營養品,具體選擇由總經理決定,慰問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有關部門需提前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住院員工的詳細資料:姓名,醫院,入院日期,房間號碼,聯繫方式等。

員工聚餐: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資源的基礎上,豐富員工福利,使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及員工的歸屬感。

聚餐類型有員工年終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項目期間的用餐等。任何一種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費用產生之前得到總經理的批准,不得超出費用審批上限。就餐地點需要貨比三家進行比價。行政部門需要把初選的結果,就餐安排、活動內容等資料交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爲豐富內容,可增加員工參與表演等項目。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已投資項目管理,實現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投資資金的有效增值和安全,依照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管理中的所有環節和相關人員。

第二條基本準則

(一)分工協作

爲高效完成投資業務和控制投資風險,公司各部門和投資部門內部應分工協作完成投資項目各環節工作。

(二)分工協作

書面報告

投資部門應定期、不定期對投資項目的情況給予書面正式報告,報告流程按既定管理流程逐級上報。

(三)分工協作

例會討論

爲更好地溝通協調投資管理工作,投資部門應每週至少舉行一次項目例會,對項目投資各階段的情況進行討論和總結。例會由執行總裁或其授權的人員主持,如有必要,可召開臨時討論會。

(四)分工協作

實地調研

投資管理人員應每半年至少對已投資項目進行一次實地調研,以瞭解企業狀況,並覈實報告內容,同時根據投資協議規定參加項目方的重要會議。

(五)檔案管理

投資部門應以投資項目爲模塊建立業務檔案,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項目階段性結束及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投資部門應將相關資料,交由運營部門歸檔保管。

第二章投資業務流程

第三條項目蒐集

公司的投資項目主要來源六個方面:

1、依託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直接投資機會;

2、與國內外投資公司結成策略聯盟,聯合投資;

3、中介或顧問機構介紹;

4、各省市政府管理部門推薦;

5、公司業務開發,包括研究利用公司產業鏈業務延伸的投資機會、內部員工推薦等;

6、各基金合夥人推薦。

第四條項目初審

投資經理在接到商業計劃書或項目介紹後,經初步判斷具有投資價值的,填寫《項目入庫申請表》,列入公司項目庫。

第五條簽署保密協議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業計劃書之前,投資經理應主動與企業簽署《保密協議》。若企業一開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業計劃書,則在接受對方的商業計劃書之後就可與之簽署《保密協議》。

第六條立項申請與立項

投資經理經批准可與研究員討論分析項目、與業內專家交流、初步洽談投資方案、明確退出預案、展開初步調研論證,並提交投資項目初步分析報告。

如果投資經理判斷該企業基本符合公司的投資方向、標準和要求,則由投資經理填寫《項目立項審批表》,報立項小組討論形成是否立項意見,每次立項會須形成《會議紀要》。《項目立項審批表》經執行總裁批准後,投資經理可以推進後續盡職調查工作。

第七條盡職調查

投資經理應填報《盡職調查方案審批表》,擬定盡職調查方案和調查提綱,擬參加盡職調查人員名單,並報執行總裁批准執行。必要時,投資經理可申請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一步協助和完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經理負責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投資經理在收到企業提供的盡職調查資料時,應妥善保管,並在項目未獲通過或項目投資完成後10日內將該資料整理歸檔。

《盡職調查報告》應經另一位投資經理複覈後,報執行總裁批准。經執行總裁批准後,投資經理應根據《盡職調查報告》製作《投資建議書》,《投資建議書》經執行總裁批准後可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第八條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所管理的各股權投資基金專設的投資決策機構,並按照各股權投資基金批准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工作規則》負責對各投資項目的投資方案進行評審與決策。評審和決策工作應自執行總裁批准《投資建議書》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並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意見表》。

如在項目投資實施過程中,發生與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所依據的《投資建議書》表述的情況有重大變化時,投資經理應撰寫書面報告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重新決策。

每次評審決策會均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九條簽訂投資協議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同意投資的項目,經公司法律顧問審覈相關章程、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後,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代表與被投資方簽署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

第十條委派董事、監事和股東代表

在投資協議生效後,公司根據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決定對被投資企業委派董事、監事或股東代表人選。

第三章已投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具體負責已投項目的跟蹤管理,除了監控企業經營進展外,還應組織爲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快速增值。

第十二條信息收集

股東代表應定期(每月或每季,視投資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取得企業資料,每月或每季20日前遞交《項目管理報告》,主要信息包括:企業一般管理信息、企業營銷信息、生產或服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研發信息、財務信息、戰略規劃信息、行業信息和利益相關人信息等。

第十三條動態監測

股東代表應按規定及時參加企業重要會議,如股東會、董事會、上市工作項目協調會以及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中規定公司擁有知情權的相關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股東代表還應每半年對企業進行至少一次實地調研,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諮詢意見,並向公司提交《被投資企業調研彙報》。動態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營計劃執行情況、制度執行情況、企業異常變動情況和重大事項等。

第四章投資的退出

第十四條在項目評審之初,投資經理應爲項目設計退出方案,並隨着項目進展及時修訂。具體的退出方式包括五種:IPO(首次公開發行)、回購、出售、重組、清算或破產。IPO(首次公開發行)指國內上市,國外上市等;回購指向公司控制人出售股份或公司回購股份;出售分爲向管理層出售、向其他公司出售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掛牌出售;重組指通過制定各種股權重組方案實現股權退出;清算或破產指所投資項目經營狀況差且難以扭轉時,經股東會批准解散或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爲準。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9

總則

第一條爲保護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本公司所擔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爲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數據爲準。

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爲: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一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應當儘量採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爲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繫人和聯繫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如有);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收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如有);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半年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項目投資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投資項目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如有);

(二)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三)基金的財務情況;

(四)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七)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八)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

(九)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第十八條基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並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文件。

第十九條基金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頻度:

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基金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每半年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發生第十七條約定的重大事項發生後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後【90】日內向投資者披露臨時報告。

第二十條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應當以書面方式或郵件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合夥人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息披露事項,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改正。

(三)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任何個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和媒體發佈、披露基金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信息披露相關工作,併爲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責任:

(一)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是公司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的指定聯絡人。

(二)負責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爲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

(三)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負責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聯繫,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投資者,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基金委派代表的責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基金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並在該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責任和義務答覆基金關於涉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基金其他情況的諮詢,以及投資則、監管部門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基金委派代表爲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員代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職責。

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爲,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違規,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

給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爲包括但不限於:

(一)信息報告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二)泄漏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所報告或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的;

(五)其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爲。

第二十九條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基金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聘請的外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基金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內幕信息的,基金有權予以拒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10

爲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實現管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預防,達到消除減少危害、控制預防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評價目的

識別生產中的所有常規和非常規活動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產現場使用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害,採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加強管理和個體防護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傷害、死亡、職業病、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

二、評價範圍

1、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爲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三、評價方法

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法和安全檢查表分析法等。

1、工作危害分析法:從作業活動清單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爲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該方法是針對作業活動而進行的評價。

2、安全檢查表分析法:安全檢查表分析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設備和操作有關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後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製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安全檢查表分析可用於對物質、設備、工藝、作業場所或操作規程的分析。

四、評價時機

常規活動每年一次,非常規活動開始之前.

五、評價組織

1、公司成立風險評價領導小組

2、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崗位員工要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

六、其它要求

1、根據評價結果,確定重大風險,並制定落實風險控制措施。

2、評價出的重大隱患項目,應建立檔案和整改計劃。

3、風險評價的結果由各單位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掌握崗位和作業中存在的風險和控制措施。

4、按照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風險評價的內容。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11

一、什麼是財務風險

近幾年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踐工作者都在探討如何規避企業財務風險的問題,然而,對於什麼是“財務風險”卻沒有統一的明確的界定。主要存在如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企業財務風險是企業財務活動中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企業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因而造成蒙受損失的機會和可能。企業財務活動的組織和管理過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個環節的問題,都可能促使這種風險轉變爲損失,導致企業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降低。第二種觀點認爲,財務風險是企業用貨幣資金償還到期債務的不確定性。這種觀點認爲的財務風險與負債經營相關,財務風險是因償還到期債務而引起的(即償還到期的本金加利息),沒有債務,企業經營的資本金靠投資人投入,則不存在財務風險。

以上兩種觀點有其相同之處,即對風險的描述是一致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兩種觀點對“財務”的理解不同,兩種觀點所表述的財務風險的內涵和外延不同,第一種觀點從財務本質角度出發來界定財務風險,第二種觀點理解的財務是從財務的中心出發來界定財務風險。筆者比較贊成前一種觀點,即符合人們對財務概念的理解,又便於人們站在更寬廣的角度來研究財務風險,即企業財務風險是企業財務活動中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企業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因而造成蒙受損失的機會和可能。

二、企業財務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資本結構不合理

資本結構是指企業長期資本構成及其比例關係。資本結構的不合理將使企業財務負擔沉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導致財務風險的產生。由於很多企業自身資本有限,市場競爭激烈,要在嚴酷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實現快速發展,很多企業不得不通過銀行貸款解決問題。從企業負債結構來看,長期負債較少,短期負債過多,企業對銀行的依賴較大。企業過分依賴銀行,當出現支付危機時,一方面使自己失去信用而加大其財務風險,另一方面又因逾期借款而使融資成本加大。可見,企業資本結構存在比較大的問題。

(二)投資缺乏科學性

企業投資包括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在對外投資上,很多企業投資決策者對投資風險的認識不足,盲目投資,導致企業投資損失巨大,從而財務風險不斷。企業對內投資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在固定資產投資決策過程中,很多企業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統的分析和研究,加之決策所依據的經濟信息不全面、不真實以及決策者決策能力低下等原因,使得投資決策失誤頻繁發生,投資項目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投資無法按期收回,這也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財務風險。

(三)資金回收策略不當

現代社會企業間廣泛存在着商業信用。一些企業爲了增加銷量,擴大市場佔有率,大量採用賒銷方式銷售產品。從會計覈算的角度看,這可以增加企業利潤,但相當多的企業在信用銷售過程中對客戶的信用等級瞭解不夠,盲目賒銷,造成大量應收賬款失控,相當比例的應收賬款長期無法收回,直至成爲壞賬。資產長期被債務人和存貨佔用,使得企業缺少足夠的流動資金進行再投資或歸還到期債務,嚴重影響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及安全性。

(四)收益分配政策不規範

股利分配政策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分配方法的選擇會影響投資者對企業狀況的判斷和企業的聲譽,從而影響企業資金的來源,也可能影響企業潛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如果企業的利潤分配政策缺乏控制制度,不結合企業的實現情況,不進行科學的分配決策,必將影響企業的財務結構,從而形成間接的財務風險。與國際上廣泛採用的股利政策相比,我國企業較少分配現金股利,代之以配股或送紅股的分配方法,這一方面有意無意間助長了證券市場上的投機氣氛,另一方面無助於投資者形成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僅如此,我國企業股利政策的制定也往往無章可循,股利分配方案常常朝令夕改,令投資者無所適從。

三、企業財務風險管理措施

(一)提高財務決策水平,建立財務預警系統

1。建立短期財務預警系統,編制現金流量預算。建立短期財務風險預警系統,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任務是編制現金流量預算,而該預算的編制主要是通過現金流量分析來完成。通過現金流量分析,可以將企業動態的現金流動情況全面地反映出來。當企業經營性應收項目或存貨大幅度減少時,則表明企業貨款回籠情況較好,產品積壓少,企業具有較強的經營能力;相反,當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淨流量小於淨利潤時,則應引起投資者的高度警惕,這種情況下,由於應收款項及存貨的大幅度上升,將使企業經營能力下降,同時也易形成潛在損失。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及存貨項目中的任何一項失衡,均會引起企業危機,可將這三個項目作爲短期財務風險的警源。爲能準確編制現金流量預算,企業應該將各具體目標加以彙總,並將預期未來收益、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及投資計劃等,以數量化形式加以表達,建立企業全面預算,預測未來現金收支的狀況,以周、月、季、半年及一年爲期,建立滾動式現金流量預算。

2。建立長期財務預警系統,構建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從根本上講,企業發生財務風險是由於舉債等導致的,對企業而言,在建立短期財務預警系統的同時,還要建立長期財務預警系統。從綜合評價企業的經濟效益即獲利能力、償債能力、經濟效率、發展潛力等方面入手防範財務風險。從資產獲利能力考察,監測的指標有:總資產報酬率(息稅前利潤資產平均總額),表示每元資本的獲利水平,反映企業運用資產的獲利能力;成本費用利潤率(營業利潤成本費用總額),反映每耗費一元所得利潤水平越高,企業獲利能力越強。從償債能力考察,監測的指標有: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該指標反映企業資產的流動性,該比率越高,償債能力就越強;資產負債率,資產負債率一般爲40%~60%,在投資報酬率大於借款利率時,借款越多,利越多,同時財務風險也越大。從經濟效率考察,監測的指標有:反映資產運營指標的應收賬款週轉率與產銷平衡率。從發展潛力考察,監測的指標有:總資產淨現率=(經營活動所產生現金淨流量+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現金+現金利息支出+所得稅付現)平均總資產;銷售淨現率(經營活動產生現金淨流量銷售收入淨額);股東權益收益率(淨利潤平均股東權益)。

(三)加強企業財務風險控制

面對財務風險通常採取迴避風險、控制風險、接受風險和分散風險策略。控制風險是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核心。加強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籌資風險控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籌資活動是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起點,管理措施失當會使籌集資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此產生籌資風險。企業籌集資金渠道有兩大類:一是所有者投資,如增資擴股,稅後利潤分配的再投資;二是借入資金。對於借入資金而言,企業在取得財務槓桿利益時,實行負債經營而借入資金,從而給企業帶來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和收益不確定性。籌資風險產生的具體原因有幾方面:由於利率波動而導致企業籌資成本加大的風險,或籌集了高於平利息水平的資金,此外,還有資金組織和調度風險,經營風險,外匯風險。因此,必須嚴格控制負債經營規模。

2。投資風險控制。企業通過籌資活動取得資金後,進行投資的類型有三種:一是投資生產項目上,二是投資證券市場,三是投資商貿活動。然而,投資項目並不都能產生預期收益,從而引起企業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降低的不確定性。如出現投資項目不能按期投產,無法取得收益,或雖投產不能盈利,反而出現虧損,導致企業整體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下降,雖沒有出現虧損,但盈利水平很低,利潤率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利潤率雖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率,但低於企業目前的資金利潤率水平。在進行投資風險決策時,其重要原則是既要敢於進行風險投資,以獲取超額利潤,又要克服盲目樂觀和冒險主義,儘可能避免或降低投資風險。在決策中要追求的是一種收益性、風險性、穩健性的最佳組合,或在收益和風險中間,讓穩健性原則起一種平衡器的作用。

3。資金回收風險控制。財務活動的重要環節是資金回收。應收賬款是造成資金回收風險的重要方面,應收賬款加速現金流出。它雖然使企業產生利潤,但並未使企業的現金增加,反而還會使企業運用有限的流動資金墊付未實現的利稅開支,加速現金流出。因此,對於應收賬款管理應在以下幾方面強化:一是建立穩定的信用政策;二是確定客戶的資信等級,評估企業的償債能力;三是確定合理的應收賬款比例;四是建立銷售責任制。

4。收益分配風險控制。收益分配是企業財務循環的最後一個環節。收益分配包括留存收益和分配股息兩方面。留存收益是擴大投資規模來源,分配股息是股東財產擴大的要求,二者既相互聯繫又相互矛盾。企業如果擴展速度快,銷售與生產規模的高速發展,需要添置大量資產,稅後利潤大部分留用。但如果利潤率很高,而股息分配低於相當水平,就可能影響企業股票價值,由此形成了企業收益分配上的風險。因此,必須注意兩者之間的平衡,加強財務風險監測。

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要完全消除風險及其影響是不現實的。所以,企業在確定財務風險控制目標時不能一味追求低風險甚至零風險,而應本着成本效益原則把財務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範圍之內。因此,要加強企業財務風險防範,如何防範企業財務風險,化解財務風險,以實現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本公司基金託管與運營外包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基金託管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運營外包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託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具備託管資格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覈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

第六條 外包服務機構是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外包機構”)爲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覈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第七條 外包機構包括爲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爲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爲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 託管機構遴選與管理

第八條 公司所管理的產品原則上都應選定託管機構進行託管,如不進行託管的,應在基金合同中進行約定,並建立獨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託管機構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覈查以下內容:

(一)屬地經營:原則上應當滿足基金的託管機構、託管賬戶與基金註冊地需保持一致。

(二)資質管理:託管機構需具備託管資質,託管機構的淨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費率合理:託管機構的費率不得高於同期市場平均水平。

(四)協議合規: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必須簽訂標準的託管協議。

(五)內控規範:託管機構具有完善的內控機制與操作規範,有完善的內部稽覈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託管機構需要滿足我方劃款對於時效性的要求。

(七)系統支持:託管機構須有相應的IT系統滿足管理人的業務需求(如有需求)。託管機構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如有需求)。

(八)團隊配備:託管機構需設有專門基金託管部門,並配備專業的託管團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九)資金安全:託管機構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十)場地安全:託管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條 公司託管機構的評定流程如下:

(一)篩選:必須在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進行選擇,前期需對託管機構進行全面瞭解和溝通,綜合比較確定託管機構。

(二)反饋:向擬合作的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機構評估問題清單,由託管機構按要求列明資質和相關條件,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公司。

(三)評估:根據託管機構提供的問題清單反饋中提及的費率等關鍵因素以及前期溝通了解掌握的信息進行綜合評估。

(四)選定:根據綜合評估情況,選定託管機構。

第十一條 託管機構選定後,相關部門(綜合管理部門與合規部門)應負責託管協議的起草、審定工作,協議中應明確託管機構的如下義務:

(一)託管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託管機構的固有財產應當獨立於基金財產,託管機構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二)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四)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五)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六)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八)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十)複覈、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一)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三)基金託管機構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託管協議正式簽署後,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負責後續對接工作,包括不限於:根據託管機構提供的資料清單,進行託管賬戶的開立或委託託管機構進行託管賬戶的開立;負責開戶資料及印鑑卡片等重要憑證的保管;督促託管機構按照託管協議要求履行託管職責。

第三章 外包機構的遴選與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開展業務外包應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外包實施規劃,外包活動範圍應與公司經營水平相適宜。

第十四條 公司可委託外包機構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開立註冊登記賬戶,用於基金投資人認(申)購資金、贖回資金和分紅資金的歸集、存放與交收,並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可委託外包機構辦理估值覈算,辦理估值覈算業務的機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要求,保證估值覈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六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外包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覈查以下內容:

(一)品牌影響力:外包機構應品牌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二)外包資質:外包機構應爲按照《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要求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爲會員的機構

(三)運營團隊: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運營團隊。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四)IT系統: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系統開發和運維團隊,系統配置完善,並且有持續優化的意願,做好風險隔離,並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數據。

(五)風控機制:外包機構應風控機制完備,並與託管業務進行辦公場所與團隊隔離。外包機構應具備開展外包業務的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衝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六)資源源投入:費率合理,並有意願加大資源投入力度開展長期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包的評定流程如下:

(一)盡職調查:公司在委託外包機構開展外包活動前,應根據備選外包機構的範圍,對其人員配備、防火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利益輸送防範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過往業績、按時定期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等情況進行全面、現場調查。

(二)業務談判:公司XX部門與運營外包機構成員洽談詳細業務操作流程、費率及協議等重要因素,並達成一致意向。

(三)選定:根據實際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運營外包機構,並經合規部門審定後簽訂書面外包服務合同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協議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應獨立於外包機構的自有財產。外包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2.外包機構應對提供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提供外包業務的不同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之間、外包業務所涉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與外包機構其他業務之間的賬戶設置相互獨立,確保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的安全、獨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

3.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 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4.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5.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 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第十八條 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九條 外包合同簽訂後,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雙方根據項目運營實際情況,確認基金涉及的相關外包業務流程。

第二十條 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階段,公司應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定期與託管機構和運營外包機構召開例會,定期溝通,瞭解託管機構是否合規運作,同時託管機構應定期向管理人提供託管報告;瞭解運營外包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業務操作的專業能力、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等基本運作情況,保證滿足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根據簽訂的託管協議及外包服務協議,不定期考察託管機構及運營外包機構是否嚴格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和職責,如若發現未履行或履行不嚴格,可對其發出口頭或書面的警告,情節嚴重的,可發送公函或律師函。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應對外包業務報送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外包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爲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