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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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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公司的辭職在我們看來也是很常見的事情了,辭職的原因是非常多的,辭職之前一般都需要進行交接,那麼下面爲大家分享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

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1

一、自動離職押金能退回嘛

應該退回,收取押金本來就是違法的,不退就去勞動局投訴。按相關法律規定,自動離職,押金應當退還給勞動者,另外,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財物,所以即使勞動者不離職,用人單位也不應該收取勞動者押金,已經收取的,應當馬上返還相關的財物。

二、收取押金的行爲是否違法

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

三、自動離職押金工資退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之後,用人單位就有義務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工資。對於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結算工資至其最後工作日,此後未出勤提供勞動的,可以不支付工資。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離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因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2

一、離職,交的押金是否可以退

1、勞動者離職後,交的押金是可以退的。單位收押金的行爲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退還;若單位拒絕退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由勞動局責令單位限期退還,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 第2張

二、勞務合同辭職工資是立馬結算嗎

1、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結算,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立即結算工資。公司規定不能與法律向牴觸。

不然無效,員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公司如果由於各種自身原因無法立即支付,必須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這個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

2、勞動者與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司要求25號結工資完全是按照他們自己的利益要求在辦事,徹底無視了勞動者的正當合理要求,按道理說,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已經事先付出了勞動,而不是公司預先支付工資。

所以事實上勞動者已經處於吃虧了的地位,如果再按照公司的規定日期拿工資,那從離職到這段時間的資金週轉必定會出現問題,生活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相對於公司,只需要從財務裏面劃出一部分現金作爲立即結算工資的保證金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所以對公司而言這是非常容易解決的問題。

3、如果公司不作爲就是公司故意不解決這個問題來拖欠工資達到自己獲利(爭取資金週轉時間)的目的。資本家剝削員工都是從這種小事情開始的。而勞動監察部門卻一直還在爲企業單方面講話,殊不知它們應該保障的是勞動者的利益。

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3

一、自動離職押金能要回來嗎

應該退回,收取押金本來就是違法的,不退就去勞動局投訴。

二、擅自離職工資怎麼算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

員工自動離職後押金退不退 第3張

三、員工擅自離職怎麼處罰

員工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賠償損失。

勞動者擅自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準,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

受優厚待遇誘惑擅自“跳槽”等均屬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8條規定,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出勤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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