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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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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勞動局一般是處理勞動者和公司之間的矛盾的,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行爲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是可以到勞動局投訴的,員工到勞動局告用人單位的,下面是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1

1、企業的誠信度和形象受損;

2、企業會對此付出一定的法律成本或法律責任

3、企業可能會面臨相關行政處罰;

4、不利於公司招攬人才、融資貸款等。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員工到勞動局投訴要什麼證據

需提交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和公司欠薪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可以是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收集以下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2

一、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有哪些

1、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到勞動局告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要承擔什麼後果要依據用人單位違法的事實而定,一般是承擔行政處罰、賠償等的後果。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 第2張

二、不滿意勞動舉報投訴結果要怎麼做

發生勞動糾紛之後,可以直接去申請仲裁的,不一定得先投訴舉報。不過,要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按照下面步驟來:

1、先交申請書

首先你要從勞動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需要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並附勞動合同、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不過,申訴人要是用人單位的,還需要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

2、委託專業律師

要是糾紛比較複雜,損失比較大的,最好就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參加仲裁活動。

3、舉證證明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也就是誰提的就誰給證據。不過因爲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就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4、審理裁決

仲裁那邊給時間了,你就要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你是申訴人,要是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就按撤訴處理。被訴人要沒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就可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5、裁決決定

要是你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從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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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告到勞動局

勞動局的職責是貫徹執行並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依法對本轄區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險(養老、醫保、工傷、失業、生育)。

勞動安全、勞動環境、工作條件、最低工資保障、勞動合同等方面的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規的用人單位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整改。具體範圍包括: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後果員工自己辭職 第3張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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