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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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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防護設施管理制度1

一、定義

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保管與使用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科室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並按班交接。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科室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管理人員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進入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時以舊換新。

(7)、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防護設施管理制度2

爲了防止假冒、僞劣或存在質量缺陷的安全設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現場,規範採購行爲,以及確保各作業人員及時佩戴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辦法。

一、選擇合格供應商

1、工區機物部應按照有關要求,對相關材料的供應單位進行評價,擇優選取,建立合格供應商臺帳。

2、合格供應商必須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技術和生產及質量保證能力;當地主管門頒發的準用證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要求);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二、購置

工區機物部編制需求計劃,經工區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同選定的合格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購貨合同中應約定:材料的品名、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製造規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應商應提供購置材料的相關資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

三、驗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根據約定的要求進行分批次集中檢測;零星材料進場:材料負責人、安全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送有關檢測部門複檢,安全員做好檢查驗收記錄。

2、安全員負責收取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建立登記臺帳。

3、驗收方式: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質量檢測報告;查外觀尺寸、規格和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等。

4、對未檢品、不合格品作好標識,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現場。

四、保管

1、對通過檢查驗收的材料,進入庫房妥然保管,並進行分類標識,建立登記臺帳。

2、對庫存滿一年的安全防護材料、用品,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進行復查,凡變質、受損傷的及時清理,不允許發放使用。

五、發放領用

1、基本原則是按實際需要發放,建立發放登記臺帳。但勞動保護用品非正常損耗且屬於個人責任的將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2、各消防滅火器材應經常檢查,一經發現不能滿足規範要求的就要及時更換。

3、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電焊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保持完好無缺,一旦損壞必須及時更換。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應定期(按月或季度)發放。

防護設施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誌。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於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牆、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牆、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塗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幹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爲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麪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在主管部門登記後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具有《產品鑑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於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以下十大類:

(一)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禦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幹傷害的軀幹防

護用品。

(八)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禦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並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於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爲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於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爲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並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範》(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範》(GB/T23468)等標準,爲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爲勞動者同時提供防禦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並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爲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於現場臨近位置並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爲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採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並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並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並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週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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