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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跳槽的三個黃金階段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7.8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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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跳槽的三個黃金階段,現在社會大家的壓力都是比較大的,有些人會選擇跳槽,其實大家普遍認爲人生有三個轉換職業的最佳時期,下面來詳細介紹一下人生跳槽的三個黃金階段

人生跳槽的三個黃金階段1

第一階段:25―30歲。這個時期正是“自我獨立、精力充沛、年輕有爲”的階段,無論哪家公司都需要這樣的人才。這個時期可以大膽地到那些沒有接觸過的行業裏去試試。

第二階段:35歲前後。這個時期可以從事管理職位,但是隻能在經驗許可的行業內專職。

第三階段:40―50歲,其中又分爲45歲以前和45歲以後兩階段。45歲以前是充分顯示個人能力的年齡段,而且企業也有多種多樣的職務需求,選擇的幅度和可能性都很大。

如果是對一生只有一次的轉職者來說,這是最佳時期。45歲以後也被稱爲過激時期,對有能力者而言,外企的部長、高級職務應爲其目標。在這個階段轉職不應與過去的經歷有太大的變化。

獵頭公司總結出的最完美的職業生涯應是:二十七八歲之前全力投身從事的職業,經過五六年曆練取得一定資力

在35歲左右就任中層管理職務。在這個崗位上應充分發揮10年左右的能力,同時,要確立最終的工作場所及職位。不必一開始就打算40歲左右一定轉職,但不斷尋覓最終的職位卻是必不可少的。

跳槽是什麼意思?

跳槽指牲口離開所在的槽頭到別的槽頭去吃食,比喻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另謀高就,也說“跳槽子”。情感困惑加導師/信,一對一免費分析

跳槽原因有哪些?

1、企業制度不規範,管理不善;

2、企業領導大換班;

3、工資收入低,福利差;

4、工作壓力大,自由支配時間少;

5、個人才能無法發揮,升職無望;

6、企業成立時間長,老員工多,同工不同酬,分配不公,升職論資排輩;

7、嚮往更富於挑戰性的'工作;

8、爲了生存,暫時屈就,時機一到,另謀高就;

員工自己想要跳槽的原因:

1、被迫辭職型。2、被動拉攏型。3、隨意無常型。4、賭氣逃避型。5、生活所迫型。

6、利益驅使型。7、見利忘義型。8、投親靠友型。9、另謀高就型。10、戰略轉移型。

跳槽注意事項:

不要比較:

首先,很多資訊並非全盤的事實,人們往往只會說好的。除了四捨五入,有的還無條件進入法,還有把其他零零總總的津貼福利都加進來,最多的莫過於把不固定的績效獎金

年終獎金全數納入;再將這個數字拿來談下一份工作的保障年薪。因此大部分的年薪被虛報的機率狠高;並非騙人,而是雙方想的不一樣。

有的是有條件的年薪,像是外商,看似相當高的年薪,也會因不同的職位而有不同的條件達成才能拿到。

聽聽專人的建議

獵頭顧問不會刻意壓求職者的薪資,但也不會哄擡價格;因爲我們要的是成交與長遠的合作關係!壓低委屈了求職者也不會去,哄擡更是砸自己的招牌。然而,我們是最清楚雙方狀態的善意第三者,想辦法提供最佳的建議與選擇是我們的任務。

不要忽略長期的發展

很多人都認爲換工作就要換薪水更高的,事實真是如此嗎?其實不然,每個人需求不同,升遷空間、工作的廣度/深度、新的挑戰與學習、加班頻率、工作環境都是選擇的因素。

人生跳槽的三個黃金階段

有很多人轉職是希望減少工作份量多一點時間照顧家庭,薪資自然無法提升。有些人在臺廠當主管職,跳外商則變獨立作業;因增加了外商經驗,提升了格局/視野,下一步則可能跳得更好。

不要只關心“數字”

換工作談薪資,有時"數字"只是短暫的利益;它很重要,但若只看數字將會失去許多好機會。無奈,現今社會氛圍讓大家都只在乎當下的利益與感受,而忽略可能影響的未來。期待我們都能在這樣的環境下突圍!

人生跳槽的三個黃金階段2

案例:跳槽被索賠鉅款

小陳是本市一家進出口公司的業務員,工作三年多後辭職,很快應聘到另一家進出口公司做業務員。原單位知道後,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爲由將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違約金30萬元。

原來,小陳在和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還簽訂了一份關於競業限制的補充協議,約定小陳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到同類企業任職。

跳槽本是正常的人員流動,但近年來,由跳槽引發的官司卻層出不窮。儘管有的是以侵犯商業祕密爲案由,有的是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爲案由,但核心問題均是原單位認爲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技術、客戶資料等被跳槽者帶到了新單位。

侵犯商業祕密被判刑

方某原是湖北省一家企業的高級工程師,曾被派往國外考察學習公司核心產品的設計製造技術,掌握了該技術全套的設計、生產工藝和核心技術參數。由於公司機構改組,她任經理的部門被撤銷,萌生了辭職的念頭。

辭職後,她來到本市某公司任技術部部長,在產品開發中使用了原公司作爲商業祕密保護的設計技術,給原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原公司發現後報案,法院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6年。

據介紹,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是在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以後纔出現的。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外國的一些技術在各個國有企業之間是共享的,不存在獨佔壟斷的問題。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開始推行市場經濟,出現了各種類型的民營企業,企業之間的競爭開始出現,商業祕密的價值也得以凸顯。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頒佈,確立了我國對商業祕密包括對技術祕密的法律保護制度。

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219條第一次明確了侵犯商業祕密罪,也就是說,從那時開始,跳槽時從原單位“帶走”圖紙就有可能觸犯刑法,即使這些圖紙是跳槽者本人設計的,由於是職務行爲,所有權也歸原單位。

商業祕密的構成是有條件的。認定跳槽者是否侵犯商業祕密,首先要認定對象是商業祕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人生跳槽的三個黃金階段 第2張

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權利人採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協議、對商業祕密權利人的職工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職工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因此可以說,保密協議是商業祕密的一個關鍵要件。近年來,人才流動日益頻繁,跳槽情況早已是屢見不鮮。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平時對於本企業的技術祕密或經營祕密缺乏保護意識,在發現被跳槽者佔用後試圖尋求法律保護,但由於不曾採取保護措施,法院難以認定其所稱的技術祕密、經營祕密、客戶名單是商業祕密,因而無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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