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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不同意要怎麼樣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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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不同意的情況,可以申請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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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不同意的情況,可以申請訴訟離婚。

起訴離婚的流程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

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

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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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爲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離婚起訴請律師費用多少錢?

離婚起訴請律師費用大概是在5000元到1萬元不等。

(一)離婚律師收費標準

1、目前打離婚官司律師費用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不涉及財產)。

2、如果涉及財產,律師費可分爲兩種情況:

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的律師費用。

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前期律師辦案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

(二)法院離婚官司費用

1、離婚案件每件需向法院交納50元到300元。

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3、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4、離婚訴訟費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法院審理後,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一般由敗訴方負擔。

5、如果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對於離婚案件,由於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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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另一種就是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

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可見,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另一方想要離婚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

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由此可見,法院准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基礎,離婚爭議的產生,歸根到底是感情的變化。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已經難以彌合,那麼,解除婚姻關係對於雙方、對於社會都會成爲一種幸事。如果用法律手段強行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關係,違背婚姻自由原則。

要注意的是,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說明法院並不以當事人有無違背夫妻義務或導致夫妻關係解體的特定過錯爲標準,而是看婚姻關係有無繼續維繫的可能。

因此,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除非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實踐中第一次是不判離的。此時,上訴也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會維持一審判決。

而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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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要注意的時,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以不受六個月的.限制,但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新情況、新理由,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發生了新的家庭暴力情形。

當然,如果第一次訴訟離婚中的被告在第二次訴訟中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也不受六個月的限制,但這個與本文討論的問題不一樣,不在此詳述。

應該怎麼辦

訴訟離婚時,一方如果想在第一次起訴就能離婚,必須證明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裏的其他情形,其嚴重程度要與前面列舉的具體情形具有相當性,實踐中法院對此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

如果實在無法證明存在這些情形,又想第一次訴訟就能離婚,可以採取“邊打邊談”的策略。

在起訴前,雙方一般也會就離婚問題進行協商,那時候協商不成有諸多原因,有的是因爲子女撫養問題,有的是因爲財產分割問題,還有的則是對方以爲提出離婚的一方不是真的要離婚而只是鬧情緒、或者一時衝動

因此,提起離婚訴訟本身就是向對方表明一種態度,離婚是認真的,在訴訟離婚過程中,有訴前調解階段,也有法官主持下的調解,這種時候雙方通過調解,在離婚條件方面各有讓步,或者對方覺得也沒必要再挽留的時候,離婚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如果以上兩種情形都無法做到,那想要離婚的一方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當事人需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符合該規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滿一年的起止時間,從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後開始起算,到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期間要分居一年以上。

如果第二次訴訟離婚是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六個月後就起訴,則無法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而此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並不是百分之百。

可見,第二次訴訟離婚要注意上面兩種情形的細微差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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