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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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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結婚是一件人生大事,而且結婚之後是建立了一個新的家庭,有一些人說結婚滿幾年纔是屬於共同財產的,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的相關資料。

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1

在過去人們的思想觀念中,認爲結婚後或結婚後幾年就可以將一方的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中,也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現實的婚姻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問,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才能把婚前財產變爲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還有人會直接認爲,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會隨着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變更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誤解是有歷史淵源的。

在1993年最高法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2

現在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不管多少年都不會轉爲共同財產的,但雙方可以約定個人財產轉爲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 第2張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爲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爲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爲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爲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屬於共同共有的,但是基於當事人的特殊關係或者當事人的特殊要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之下,婚後個人財產就產生了。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我國民事法律是法律規定的效力低於當事人約定效力的,只有在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纔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3

現在已經沒有這個說法了,沒有約定的話一直都是個人一方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滿幾年屬共同財產 第3張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現行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個人財產。

爲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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