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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務自己私下做違法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7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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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現員工接私單,可以根據員工對公司產生的利益損失,結合幹私活的性質,如果觸犯了原則性問題可以直接辭退,而且這種行爲可以不支付員工工資,下面我們來看看公司業務自己私下做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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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下班幹私活違法嗎

下班接私活不屬於違法。

私活是指利用自己的自身能力或借用公司或單位的資源對外進行個人承接業務,所獲得的報酬不通過公司或單位管理,獲得額外的職業外收入,這種業務叫做接私活。通常很多公司和單位是不允許員工自己私下進行業務接觸的',因爲這有損公司或者單位利益。法律並沒有全日制勞動者不可以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對影響單位利益的惡性接私活有規定。

如果單位沒有明令禁止是可以接私活的,但單位明確規定了禁止接私活,而員工執意違反是可以被辭退的,而且不支付任何賠償。禁止接私活的公司規定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公司規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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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限制糾紛。

三、勞動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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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違法。當事人不是不可以接私活,但前提是該單位有沒有禁止性規定,接私活是否影響該單位利益。假如當事人在單位乾的工作與自己接私活毫無關係,即既不利用該單位一切資源,也不影響該單位利益,單位沒有理由去辭退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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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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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私活該不該被辭退?

“憑本事賺錢,沒拿單位一塊料,沒佔用上班時間,爲啥要辭退我?”12月9日,許勇拿到勝訴的民事裁定書時還是感到困惑。因爲雖然他勝訴了,但法院並不認爲單位的辭退決定不合理。

許勇是遼寧大連一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員工,今年5月,公司經理髮現他另一個微信名爲“汽車上門維修服務”,便以他接私活,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辭退了他。許勇訴至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單位明文規定禁接私活,但因單位拿不出許勇接私活的證據所以敗訴,而不是辭退決定不合理。

像許勇這樣,員工接私活與單位出現糾紛的不是個案。

現實中,在汽配、軟件、設計、加工、互聯網等諸多行業接私活現象並不少見。一方面,企業認爲,打着我的招牌,用着我家技術,給自己賺外快,這樣的“出軌”對企業不忠心,該辭退;另一方面,員工抱怨,沒影響本職工作,利用業餘時間,不用所在企業資源,販賣剩餘勞動力,無可厚非。

“都出去接活,誰還好好工作”

2017年7月1日,許勇到這家汽車服務公司工作,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單位規章制度第9條明確規定,不允許員工在外接私活,一旦發現立即開除。

對此,許勇認爲,自己工作時盡職盡責超額完成任務,休息時幹啥單位管不着。因此,他在休息日偶爾接點私活,自備工具箱上門修車,修好後主動給名片,還將服務對象當作客戶介紹給單位。

今年5月14日,公司經理髮現後,擺出《員工守則》要辭退他,說許勇拿不到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許勇發了懵,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大家都出去接活,誰還好好工作?”該汽車服務公司堅持認爲,公司明文規定禁接私活,許勇違反規定,不將其辭退則不能“以儆效尤”,會影響團隊的風氣和士氣。而且,許勇打着公司的招牌,修不好了影響公司名譽。

法官審理後認爲,許勇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拿不出證據證明許勇接了私活並損害了公司利益。

接私活,是指員工利用自身能力對外進行個人承接業務,從而獲得額外收入。瀋陽一家大型軟件開發服務公司HR錢程告訴記者,程序員尤其是老員工偷偷接私活十分普遍。“老員工對分內工作遊刃有餘,覺得有大把可分配的時間。另外,家庭經濟壓力大,升職加薪難,換工作又覺得沒上升空間,所以就在老公司‘養老’,賺外快貼補家用。”

在我國,法律並沒有“全日制勞動者不可以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對影響單位利益的“惡性接私活”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人日報》記者採訪了13位汽配、軟件、設計、加工、互聯網等行業企業負責人,9家企業在《職業操守守則》《竟業限制協議》《企業員工管理制度》中都有禁接私活的規定。他們表示,用企業資源、截流企業客戶的“惡性接私活”,一經發現立即辭退。4家企業表示未明文禁止,但也不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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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務正業”,單位難以證明

接私活的員工對此怎麼看呢?

記者採訪了接過私活被辭退的9位職工,他們均表示,接私活都是在能很好地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進行,只爲多賺錢,而違反職業道德、有損公司利益、泄露公司機密的事絕對不做。但是,單位發現後對此一律定性爲“不務正業”,直接將自己辭退。

瀋陽市一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鄭虹在翻閱卷宗後總結認爲,員工接私活企業難舉證,是否影響單位利益難說清,是否影響本職工作難界定,是糾紛爭議的三大方面。

舉證員工利用公司接私活,讓袁嘉志陷入兩難境地。今年10月,瀋陽嘉星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袁嘉志發現,公司設計組的兩個程序員在完成手頭項目的情況下,私下給服務企業設計微信公衆號和專屬APP收取報酬。

“不署名、不用單位電腦,一點不留痕跡,很難說清是否利用公司的品牌效應,是否用了公司內部技術。”袁嘉志告訴記者,“你說他是接私活,他反駁說是給企業發展客戶。抓不到證據,辭退就要拿賠償金。若不辭退,則動搖軍心。事出一個多月,也不知道咋處理。”

同樣受到困擾的還有高建華,他無法證明接私活的員工影響到了單位利益。

高建華在電信行業創業10年,齊達是他一手帶出來的老員工,已是業務總監。一個偶然機會,高建華從下游公司聽說,齊達私底下介紹合作伙伴與其他公司合作,並從中獲取提成。

高建華找齊達談話時,齊達反駁說,下游業務需求量很大,高建華的公司不可能滿足下游企業的全部需求,因此他的行爲並沒有直接損害公司利益。高建華則認爲,下游企業如果誤以爲自己的公司幹不好才被員工推薦給其他家,會損害企業的名譽和信用,“可公司如果因爲這個理由將其辭退,法官不會信服”。

更難界定的是員工是否影響到本職工作。錢程在辭退每個接私活的員工時聽到最多的就是“沒影響到本職工作”,可她對此很難認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你本可以用做私活的時間完善手頭的項目,達到90分,卻因接私活把項目做成了60分。總不能單位給你100分的待遇,只要你60分的付出吧。”

接活與辭退,勞資雙方須依法行事

“關於員工接私活,既不能極力推崇,也不能徹底否定。”遼寧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說。他認爲,接私活並不全是壞處,接私活可以鍛鍊員工獨當一面的能力,可以更多體會到客戶的想法,體會到如何溝通,體會到整體的開發生產週期如何控制,這些對於更好地完成工作大有裨益。

鄭虹提醒接私活的員工,若是企業明令禁止不可違。“工作時間之外員工做什麼單位無權干涉。因此,如果單位沒有明令禁止是可以接私活的,但單位明確規定了禁接私活,而員工執意違反是可以被辭退的,而且不支付任何賠償。”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則認爲,企業即使辭退合理,也要符合法律程序。“首先禁接私活的公司規定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公司規定要合法。發現員工接私活,要提前和員工溝通,終止該項行爲。如果員工拒不改正,單位可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職工申辯的權利,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職工。要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標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辭退。”

王磊表示,企業更應反思是否管理制度和獎懲機制出了問題。“就像治水,如何引導員工把剩餘勞動力用在企業上,值得探索。同時,對於嚴重違反企業規定的員工,也要讓其付出失信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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