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健康生活 > 知識 > 留置是什麼意思

留置是什麼意思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6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留置是指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了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該動產進行留置,且可以優先受償。

留置是什麼意思1

什麼是留置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條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條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留置是什麼意思2

留置措施,是紀委監委查處案件過程所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個措施十分嚴厲,爲此紀委監委部門採取該措施的也是慎之又慎。對於留置,業內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但不便過多解釋。業外人,大多不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更少,錯誤的把它與之前的雙規等同,雖然都是限制自由,交代問題,但還是有很多差異的。

留置措施,不同於其他的行政拘留或是刑事拘留,有其特殊性。留置調查期間,家屬及律師無法見到被留置人員,非辦案人員不得打聽案情,知悉被留置人員到底犯了什麼事情。以至於,許多人對於留置瞭解較少,甚至由於關心則亂,有被留置人員家屬被騙等情況。

留置是什麼意思 第2張
  

前兩天看法外狂徒張三(羅翔老師)講刑法,覺得甚是有趣。突然萌生,要捋一捋留置那些事,且用導圖的'方式,以供大家簡要的瞭解。爲此,纔有瞭如下的導圖,但受限於公衆號上傳分辨率的影響,您閱讀時不一定能夠看清,不過沒關係,需要高清的關注我,私信留郵箱,和大家共享。由於本人才疏學淺,部分信息來自於網絡,不一定準確,歡迎善意修改意見。

知敬畏,守底線,爲組織,爲家人,更爲自己。沒有什麼比失去自由更可悲,沒有什麼比陪伴好家人更重要,沒有什麼比組織給予你機會更重要。

留置是什麼意思3

一、法律上留置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的留置就是監察機關對於被調查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爲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被調查人存在嚴重職務違法或者犯罪的,監察機關在掌握證據後,還有重大問題需要調查,並且被調查人符合法定情形的,經過監察機關的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留置是什麼意思 第3張
  

二、留置措施的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存在特殊情況的,留置的`時間還可以延長一次,但是,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上的留置是指《監察法》中的留置措施,也就是指被調查人在被監察機關調查後,確定被調查人的證據後,還需要對被調查人進行審查的,同時被調查人出現法定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過審批,可以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健康養生
生活保健
常見疾病
女性健康
單身
戀愛
婚姻
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