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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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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在我們的國家,重婚是一種犯罪的行爲,重婚違背了道德和法律,很多人都想通過這個罪名讓犯了重婚罪的人坐牢。爲大家分享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

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1

重婚罪坐牢的機率,首先要看證據的情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知道重婚罪是否成立,談坐牢的機率,是沒有意義的。如果重婚罪成立的,坐牢的機率還是很大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嚴重破壞。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而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兩種重婚行爲:一種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如果行爲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重婚罪。這裏所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對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

但是,從刑法角度來看,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第二,主觀方面是明知或者故意;第三,客觀上行爲人具有重婚行爲。從婚姻家庭的角度來講,無論無配偶的一方是善意還是惡意,都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對其婚姻無效的認定沒有任何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行爲的,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2

不是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就可以被認定爲重婚。重婚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一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同時,當事人如果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其中之一,那麼就依法構成犯罪,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 第2張

構成重婚的情況

1、與配偶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犯重婚罪怎樣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有關規定,重婚行爲一般都要認定爲重婚罪。

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重婚行爲,可以認爲不構成重婚罪:

1、自己主動解除或經勸說、批評教育後解除非法婚姻關係的';

2、因自然災害,被拐賣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流落外地,爲生活所迫而與他人結婚的;

3、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遭受虐待,與原配偶沒有感情,無法繼續維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於生活無着,又與他人結婚的;

4、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

如果被認定爲重婚罪是要坐牢的,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其他原因有重婚行爲不一定是重婚罪,不用坐牢。

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3

重婚罪的懲罰方式

一、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爲。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爲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據有關方面統計,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目前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對於日趨蔓延開來的大多數事實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夠輕易逃脫刑事懲罰,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也有觀念問題。一方面是,中國有關重婚的認定標準不明確,滯後於現實,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罪的處置。例如,現行刑法只是規定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的纔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穩定同居關係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算不算重婚的問題,對此有的人總覺得若把它納入重婚的範疇,就似乎與刑法的既定條款表述不一致。

另方面是,許多司法者欠缺對弱者的人身權利依法保護的高度的執法責任心。表現在一些執法者對重婚的社會危害性至今仍認識不足,總認爲婚姻關係中的違法行爲應由婚姻家庭調整,刑法不必多加過問。從而也就忽視了對弱勢羣體的刑法保護,使刑法在事實上的重婚面前顯得無所作爲。同時,社會中某些人出於不願介入他人“家務事”,拒絕爲司法部門提供旁證,也給重婚案調查取證帶來困難,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的及時處置。

重婚罪坐牢的機率大嗎 第3張

二、民事賠償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爲,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纔是目的。爲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着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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