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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僱員工有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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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僱員工有哪些賠償,用人單位在無正當理由的時候,解除與勞動者的用工關係時,是需要對被解僱的員工進行一定量的經濟補償的,下面整理了單位解僱員工有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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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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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前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辭退員工有哪些情形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四種類型: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爲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單位解僱員工有哪些賠償2

一、公司解僱員工如何賠償的?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不能辭退員工?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解僱員工有哪些賠償 第2張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解僱員工是公司擁有的權利,但對此權利的.行使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如果無理由地解僱,那麼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而補償的標準就會按每工作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來進行支付,最長不會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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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條件有哪些

員工違紀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用以評價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的違紀和失職行爲有詳細規定,並且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且已向勞動者公示。即《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明文規定。

2、職工的違紀行爲與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並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爲的原始記錄證據。

3、如果規章制度中對職工違紀行爲規定了處理程序,則必須按規定程序給予處理,並有相應證據。

單位解僱員工要注意哪些

關於解僱員工問題。公司往往會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僱決定和解僱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爲理由。進行此種解僱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僱權。

1、解僱是不是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爲依據,否則即被視爲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僱是否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爲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爲準。

3、企業是否根據事件的後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後作出決定。解僱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單位解僱員工有哪些賠償 第3張

解僱原因

① 工作績效不合要求、行爲不當、違反規定、業務水平不合格、不服從等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

② 不服從。這時常是解僱的原因,雖然它比其他解僱原因更難證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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