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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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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有很多公司不想要太多員工就會故意耍一些小手段,讓員工們被迫離職,這樣就不用出賠償金了,實際上這樣是可以舉證公司的,那麼,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

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1

證明被迫辭職的證據主要是辭職時的相關錄音錄像、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圖文內容

勞動者被迫辭職具體需要提供下列證據:對調崗不同意的書面回覆證明;資金流水證明;離職證明書;其他。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2

如何舉證被強迫辭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迫辭職的舉證責任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不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怎樣纔算被迫辭職

一、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勞動者單方面辭職的,是被迫辭職

用人單位有以下過錯情形之一,導致勞動者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 第2張

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⑨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非勞動者的過錯, 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被迫辭職

用人單位因以下非勞動者過錯的原因,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續訂條件低於原合同條件的,自己辭職的,是被迫辭職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3

有的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的時候,手續比較簡單,通過口頭通知、郵件通知或者貼出辭退公告,並不向勞動者出具書面的通知書。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只要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手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迫辭退的事實。因此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積極尋找辦法:

1、錄音:在於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

2、勞動關係證明:勸退之前保留考勤證據、工牌、積極與同事工作事項往來聊天記錄、用人單位交涉聊天記錄等證據。

3、要求工作:發敦促函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安排工作,發放工資並繳納社保等。

被迫辭職需要什麼證據 第3張

4、交接工作:在用人單位作出辭退決定後,辦理交接,在交接文件中將被單位辭退的事實註明。立刻採取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仲裁行動,以行動來證明公司主張的自動離職的主張。

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如果用人單位對其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的事實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力,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上述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法定舉證責任的規定,並不意味着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在法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之外,對其餘的事實,仍然有當事人依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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