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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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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在現實生活中,家暴的問題在全球都是一直非常受關注的一個話題,尤其是近幾年,施暴者的人數逐年遞增,下面爲大家介紹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

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1

一、長期家暴如何處理

1、如果是經受了家暴的人,遭受的傷害是比較輕微的,這個時候如果告訴公安機關要求處理,情況屬實並且並沒有滿足法律規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對於實施暴力的人進行行政處罰,可以對於這個採取十五日之內的拘留或者罰款兩百元以下或者只是對這個人進行口頭警告。

2、但是此時如果遭受了家暴的人自己沒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的話就無法使國家介入,使得施暴者受到懲戒。

3、如果對於家庭成員造成了的傷害超過了輕微傷害,滿足了刑法的立案的條件的情況,實施了家庭暴力的人就要面臨刑事處罰了。

4、如果是造成了家庭受害者輕傷的,那麼實施暴力的人要被判處有期限的刑期或者是管制、拘役。

5、法律依據:《刑法》

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 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施暴的人怎麼處罰

1、如果此時造成的是重傷,那麼就要面對大於三年少於十年的有期限刑期。

2、更爲嚴重的是,施暴的人通過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了家庭成員死亡或者是這個人採取了異常殘忍的手段使得家庭成員重傷的或者直接就導致了嚴重殘疾的,這個時候就會判處大於十年的有期限刑期,沒有期限的刑期或者是直接判死刑。

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2

一、經常被家暴了應該怎麼辦?

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機關予以勸阻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家庭暴力對於很多家庭來說或多或少都存在,但是真正敢於直面家暴,敢於維護自身權益的人卻少之又少。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並保留下驗傷報告、醫生診斷證明等,這些以後都可以作爲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證據。手機拍照;如果在遭遇家庭暴力時,你能用手機將過程拍下來,也是一種證據來源。

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

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 第2張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於當事人被家暴的,顯然是屬於個人權利受到了嚴重的侵犯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合法的處理。

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3

這種情況可以向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直接報警或者保留證據去法院起訴。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人生安全保護令。

家暴的證據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相關鑑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鑑定結果;

3、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例記錄或檢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等。

5、鄰居朋友的證人證言;

6、顯示施暴方對受害方實施家庭暴力的照片、錄像。

長期遭受家暴該怎麼辦 第3張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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