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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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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要是在離婚的時候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情況,應該要合理的維護個人的權益,但離婚轉移財產行爲要先進行認定,那麼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呢?

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1

當離婚降臨時,一方往往儘量轉移或隱瞞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財產受到損失。有下面情形之一都可以認定離婚轉移財產

1、隱匿房產

這種情況多發生於那些經濟收入比較好的家庭,夫妻雙方一方收入較高,又有心計,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毫不知情;在離婚分割時該房產也就不再分割財產之列。這種情況的取證比較困難,需要受害一方的關注和調查。

2、擅自轉讓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前後,一方偷偷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給賣掉了,如何處理呢?這種情況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是對於一方擅自轉讓房產遵循—保護不動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則。

發生這種情況一般是房產證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況下交易、過戶成功。

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一般會保護交易的穩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麼離婚夫妻雙方就需要轉讓的房款進行分割。至於,低價轉讓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過錯方承擔。

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

3、以他人名義購房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房產,離婚後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也需要當事人調取大量的證據,且難度很大。主要在對方出資渠道和時間上下功夫。

離婚時如何應對轉移財產

爲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

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儘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離婚後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財產轉移情況較爲複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2

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2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

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爲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 第2張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對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處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罰,《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這裏的“制裁”形式包括:訓誡、罰款或拘留等。可見,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是嚴重的。對此,在遭遇一方轉移財產後不能以非法對非法,即不能強行搶回這些物品,而應當及時向法院反映情況,經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對轉移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已經掌握了隱藏財產的地點,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便於今後財產分割後的執行。

2、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並予以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僞造的債務關係,企圖將僞造的債務變爲夫妻共同債務

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遇到一方轉移財產或是隱匿財產的情況,就要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隨着社會的進步,物質利益文明遠遠超過精神文明,愛情也變得那麼的脆弱,離婚率也是很高。

面對越來越多的離婚前財產轉移的問題,離婚夫妻爲了避免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並保護好自已的`權益應該熟知相關法律法規。

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3

一、離婚糾紛中如何認定轉移財產?

離婚糾紛當中認定財產專業有具體的情形來進行認定。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離婚轉移財產怎樣認定 第3張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在很多離婚案件當中,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財產進行惡意轉移,通過惡意轉移的方式來將他的財產劃分到夫妻共同財產之外。

這種情況發生之後,對於夫妻當中的另外一方財產進行了損害,所以法律當中是絕對不允許的。判定惡意轉移的範圍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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