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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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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女性作爲相對弱勢的羣體,在很多的時候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個時候就要拿起法律這個武器去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有哪些?

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1

一、婦女權益保障法內容有哪些

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婦女有六項合法權益,包括:

(一)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二)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職業培訓,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水平的權利。

(三)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勞動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包括勞動就業權、擇業權、勞動報酬權、民主管理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等。

(四)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根據民事關係產生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如:承包經營權、採礦權記憶負債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勞動報酬權,夫妻間的撫養權、財產繼承權、贍養的權利等。

(五)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即法律賦予公民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產權內容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身份權包括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製造者身份權等。

(六)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這一權利主要表現在:在結婚與離婚方面,婦女的權利與男子平等;在夫妻關係方面,妻子的權利與丈夫平等;在父母子女方面,母親的權利與父親平等,女兒的權利與兒子的權利平等;在祖孫、兄弟姐妹關係方面,女性的權利與男性平等。

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

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有哪些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三、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該怎麼做

(一)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例如:對於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爲,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

對於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爲,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

對於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於通過大衆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爲,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二)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可以申請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三)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同時可以向婦聯等婦女組織請求進行訴訟需要的幫助。

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2

“關愛女性 普法先行”系列:我國保護女性的法律有哪些?

在歷年兩會中,與女性權益保護有關的提案議案一直頗受關注,今年也不例外。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時隔近三十年重啓修訂,女性話題引發了更高的關注。

過去的三十年,也是中國社會快速發展的'三十年,經濟社會發展也給婦女權益保障帶來了很多新問題和新情況,性別歧視、職場性】騷擾、婚戀被PUA、家庭暴力等問題日益凸顯。婚姻家庭社會的穩定、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離不開高效優質的司法保障。作爲女性,必須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年3月8日是第112個國際婦女節,在這個特別的日子裏,家理精心篩選出十個與女性有關的法律問題,策劃推出《“關愛女性 普法先行”婦女節家理專題普法系列》,即日起連續發佈十天,用法律增強女性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 第2張

我國保護女性的法律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爲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多方面,制定了非常細緻完善的規定。

年12月20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是該法施行近30年來又一次進行重大調整,從消除招生就業領域性別歧視,到保障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對諸多社會熱點作出了迴應。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非常值得女性朋友們期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第1079條與第1091條明確規定了遭遇家暴的女性可以選擇離婚,並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家暴是對女性身心的踐踏,心懷期待,沉默忍受,但往往遭受一次又一次的打擊,因此,女性朋友們如果在婚姻中遭遇家暴,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82條還通過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對女方在婚姻中特定時期作出了特殊保護。該法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懷孕是大多數女性必經的一個過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體現了國家對職場女性懷孕期間的關心與照顧。該法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制度,主要內容是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等等,充分考慮了女職工的身體限制,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女職工在職場中的競爭力和安全。

除了以上列舉的幾個法律外,還有很多法律都體現了對女性的特殊保護,這些法律都是爲了實現更大範圍、更深程度的男女公平而設,廣大女性朋友們有必要去了解一下。

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的法律權利有以下幾種:

一、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維護女性權利的法律 第3張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

第十四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二、文化教育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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