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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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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隨着社會在不斷的變化,以前的重男輕女也逐漸減少了許多,現在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女人跟男人一樣工作賺錢,下面小編整理了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一起來看看吧。

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1

第一條

爲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爲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四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2

第一,刑事審訊中對女性的特殊保護

唐律疏議和宋刑統中均規定,對享有議、請、減特權的女性犯人,在審訊過程中,禁止拷訊,其定罪的依據是“衆證”,即三人以上的證言。明清時期的審訊條例進一步規定,對犯有奸盜、人命等重罪的女性犯人,由本人親自應訴,其他小事及牽連受刑的,可由子侄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護其名聲。

第二、囚禁制度中對女性的特殊保護

漢朝有訟系制度,對孕婦經審訊後應關押入獄的,在監獄中可免戴刑具。漢景帝后元三年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株儒當鞠系者,訟系之。”宋朝沿用了漢朝孕婦免戴刑具的制度,並對獄具的使用有一定的'規定。上獄具前,囚犯需要經監獄醫生檢查,以查明女性犯人是否孕婦。

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 第2張

若是孕婦則可免戴刑具。對一般女犯,獄具的使用上也有區別,減少女性犯人所戴刑具。“禁囚,死罪枷、扭,婦人及流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對囚犯的關押制度,宋朝沿襲唐朝的規定,對女性犯人單獨關押,實行“囚徒貴賤,男女異獄。”改變了早期監獄混亂雜居的狀態。明朝繼續改革監獄管理,對女性犯人的關押措施成爲世界獄政史上的創舉。

規定女性犯人關押不帶獄具。除了嚴重的犯罪收監外,其他輕微犯罪的女犯,交付丈夫等有服親屬和鄰里保管。《大明律》“婦人犯罪條”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

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察。”減少國家監獄中犯人的數量,以加強對要犯的管理,同時也體現了對女性犯人的特殊照顧。

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3

1、《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2、《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有何指引?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婦女哪些權益?

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

4、婦女享有哪些政治權利?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 第3張

5、婦女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權利?

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6、《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婦女的哪些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得歧視婦女。

7、婦女享有哪些財產權益?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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