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再婚子女能繼承母親財產嗎,法律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而且可以說是息息相關,對於法律問題其實很多人都是沒有仔細去了解的,以下父親再婚子女能繼承母親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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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親再婚後的財產前子女可以繼承嗎
父親再婚後的財產前子女可以繼承。按照法定繼承,繼承人分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婚後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三、父親再婚繼母是否有繼承權
繼母有權繼承。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丈夫的婚前財產,雖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屬於丈夫一流的個人的合法財產,妻子當然具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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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親再婚房產繼承規定是什麼
1、如果父親去世前留下特別說明或遺囑,則應按照說明或遺囑辦理(要注意的是若特別說明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話就可以按照說明來辦理,若說明違反法律規定的話就應當按照遺囑來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被繼承人如何立遺囑纔有效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父親再婚的話,之後的遺產分割問題應當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比如說留有遺囑的就直接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完成。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現在的配偶和子女以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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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子女能夠繼承父母遺產?
繼子女能夠繼承父母遺產,前提必須是形成事實上撫養關係。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爲 配偶、子女、父母,並明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而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不同與其他父母與子女關係,它是由於父或母再婚。
然而根據我國法律,僅僅憑藉生父母再婚這一事實,並不必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在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爲養子女,他們之間才具有法律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父母子女關係。
二、何爲扶養關係?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
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於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係,顯然是屬於廣義的撫養關係範疇。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所以只要是和繼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費用的支出就可認爲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存在一定得扶養關係,則繼子女就應對繼父母的財產有一定得繼承權。
在當代的社會,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是非常的普通的。但是關於法律方面的一些問題,大家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財產,通常情況下形成撫養關係是可以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