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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的不同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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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的不同,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而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買房涉及到的東西非常多,一定要多瞭解一些相關知識。那麼定金與訂金的不同是什麼呢?

定金與訂金的不同1

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方式。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定金與訂金的不同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爲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爲。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爲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訂金的不同2

1、 二者定義不同。定金指的就是在合同訂立之前支付一定金錢來作爲擔保,也稱爲保證金。比如我們購車,通常需要交付幾千元的保證金,如果買方不反悔不購買相關車輛,定金不會退回。如果賣家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沒履約,買家可以獲得雙倍定金金額的賠償。

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並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買家交付訂金通常會被認爲交納的預付款,買方和賣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約都不會出現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交納的訂金可以返還。

定金與訂金的不同 第2張

2、 二者適用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適用於多種多樣的合同中。而訂金適用於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這類合同以金錢爲給付,可以是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3、 二者的作用不同。在定金給付後,則會對違約方起到制裁作用,對守約方進行經濟補償。訂金是在給付後,如果合同中的一方出現了違約情況,最終導致合同被解除,那麼收取訂金的一方需要退還訂金給付款方。

4、 收取的金額不同。定金的金額需要由當事人來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合同標的物價格的20%,超出規定的金額也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而訂金也是由雙方約定,並未有嚴格的規定。

5、 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訂金不具有擔保功能。定金收受方違約,需要雙倍賠償定金金額,定金直接退回即可。

定金與訂金的不同3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在哪裏?

一、、概念不同

定金的交付在合同簽訂之前,所有又稱爲是保證金,提前支付一定金額是爲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但訂金只是我們平時生活中的一種習慣用語,只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二、法律意義不同

1、定金的法律意義

《擔保法》中對於定金的規定主要是: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用於抵作價款或者進行收回。

2、訂金的'法律意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訂金其實是被視爲預付款的一種形式,沒有實質的法律意義。

三、數額限制不同

定金不是想交多少就能交多少的,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則不一樣,訂金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具體交納的數額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多交一點可以,少交一點也沒有問題。

定金與訂金的不同 第3張

四、什麼情況下購房定金可退回?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爲,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爲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爲準的,應視爲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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