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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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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生育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由本人所在單位進行交納,生育保險是國家立法對女職工權益保障的一種社會政策,下面來看看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吧。

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1

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爲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或者雖然滿一年但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以上案例中戴某所在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爲5500元,社保支付給戴某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爲5500元並無不妥,社保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30×產假和晚育假天數,她的生育生活津貼總額=5500÷30×128=23467元。

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具體來講,就是先用女職工前12個月內不同工作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數,然後加總後除以12個月得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前12個月中有失業者未繳費的`,失業的月份單位繳費基數按“0”處理。

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2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如何“補差”?

爲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5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爲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上海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調整後,廣大低收入生育婦女產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婦女因產前工資高於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產假待遇較產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職工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3〕5號)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 第2張

上海“補差”規定有三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是就高不就低。按照就高的原則,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還高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

第二個要點是差額單位補。按照新規定,低收入職工產假待遇有提高,高收入職工產假待遇不降低。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差;或者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也全部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第三個要點是工資平均算。這裏要特別注意:“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性收入。前面案例中戴某產假前工資標準不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30000元,而是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

根據本市規定,戴某生育津貼每月5500元,低於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每月差額部分19500元,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單位應補給她的生育生活津貼差額總額=19500÷30×128=83200元。

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3

一、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爲: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爲計發基數。

生育津貼的平均工資如何認定 第3張

二、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含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補貼,原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範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一胎時,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補貼。

四、生育津貼補償到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由單位照發。

五、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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