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立案流程,每個人都可以通過法律保護自己,我們生活中所說的民事訴訟,其實就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的權利,以下分享起訴立案流程
起訴立案流程1
法院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立案大廳辦事流程:
第一步,將起訴材料交法官審查(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第二步,按法官的安排,持繳費通知書到交費窗口交納訴訟費用;
第三步,持交費回單到原法官窗口辦理立案手續,領取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材料。
執行案件立案流程與上述步驟基本相同。
二、起訴必須具備的材料(全部資料均應提供A4紙格式)
(一)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應當提供:
1、民事、行政訴狀,訴狀中須註明雙方當事人的聯繫電話或方法;
2、原告爲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原告爲單位的,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立案時需提供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供覈對);
3、起訴證據複印件(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並將起訴證據登記做成《證據清單》(亦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
4、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證據複印件的副本和證據清單副本。
其中離婚案件必須提供:
1、結婚證、結婚申請書複印件或事實婚姻關係的證明;
2、須法院分割處理的爭議財產清單(包括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行政訴訟案件必須提供:
1、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有關證據,起訴被告不作爲的,必須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投訴或提出申請。
(二)執行立案應當提供:
1、執行申請書;
2、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複印件;
3、由主辦法官填具的《結案聯繫單》等證明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材料(調解結案的無需提供《結案聯繫單》);
4、可以一併填寫《請求採取強制措施申請書》、《請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申請書》。
(三)支付令立案應當提供:
1、支付令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爲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被申請人身份情況證明;
4、證據清單一份和證據原件;
(四)公示催告立案應當提供:
1、公示催告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爲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有關證據材料。
起訴立案流程2
一、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
原告向法皖起訴應提交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證據材料,同時填寫訴狀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當事人遞交訴狀後,應在訴狀清單上署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立案後,符合當即進行排期的',可同時確定開庭日期、時間、法庭和案件承辦法官。
(三)送達
當場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審判管理系統,並及時向原告送達立案通知書、法律文書送達地確認書、繳費通知書等材料。
二、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起訴立案流程3
一、個人向法院起訴經濟糾紛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而在起訴書中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並且所訴訟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範圍。
2、審理準備。審理前的準備需要多方來完成,人民法院在立案的五日之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而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後的十五日之內提出自己的答辯書。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並組成合議庭並且告知當事人,對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相應的證據。
3、開庭。在確定的時間應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相關人員。而審理的過程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意見徵詢、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等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在立案之後的六個月之內審結該案,如果需要延長的將在院長批准後延長六個月時間。
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而在判決前一般都會進行民事調解,由法院組織雙方就具體問題進行司法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法院根據法律精神來進行裁定。
二、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爲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糾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三、經濟糾紛起訴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經濟糾紛訴訟費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標準執行。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