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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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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時我們需要藉助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維護自己的利益。下文分享關於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的內容

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1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何不同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以下不同: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爲的存在爲要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爲。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3、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爲,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性質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爲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爲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2

一、違約金是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一)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二)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三)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四)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爲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爲良策。

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 第2張

二、違約金的分類有什麼

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一)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二)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爲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看來合同雙方在簽訂了合同條款後,已具備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則會予以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3

一、買賣合同違約主要表現

買賣合同中的違約主要表現在:一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交或不收貨;二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適當履行。當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以上的'其中一種或者兩種情形,就屬於合同違約,這時候守約方就可以向違約方索要違約損失賠償。

二、違約損失賠償標準

違約損失的賠償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裏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違約金屬於賠償還是補償 第3張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着”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3)一定的現實性。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

(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爲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

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爲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119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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