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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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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我們在籤合約的時候,很多的時候都是有違約金的一條規定的,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以下分享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1

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

違約金相關知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2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

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 第2張

就如1997年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爲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爲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3

1、滯納金和違約金存在重要區別,他們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滯納金屬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如稅費、工商管理費等)

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

2、違約金就是損失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就是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聯繫與區別

違約金與賠償金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律師分析:兩者的聯繫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勞動合同一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有違約事實。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與聯繫 第3張

兩者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否明確約定。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那麼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約定條款。

(2)是否存在實際損失。由於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存在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係不同。由於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繫,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並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

基於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上述特點,勞動律師認爲,違約金與賠償金在勞動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但是當勞動者的違約行爲造成單位實際損失時,用人單位能不能讓勞動者同時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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