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92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在我們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工作中,其實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們都可以採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以下了解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1

一、違約責任是否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

有。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爲所受損失爲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爲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其次違約責任也具有懲罰性,因爲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

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這些:

(1)有違約行爲;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

前者稱爲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爲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爲。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2

一、賠償性違約金數額的調整

(一)違約金數額調整的條件和程序

違約金條款作爲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在性質土是從合同,它附屬於主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違約金條款就有效,如果主

合同無效

或被撤銷,則違約金條款也無效。但在違約金條款有效的情況下,也並非絕對地執行違約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違約金的數額是可以調整的。對

債務人

來說,即使負違約責任,也可請求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違約金,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

債權人

來說,可以請求增加低於損失的違約金,以充分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條件和程序是:

1、必須是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賠償性違約金的主要功能在於填補損失,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完全一致,但兩者也不應相差太大,否則,將導致其填補功能減損甚至喪失。另外,違約金數額與損失額大體一致,也是商品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責任上的體現,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

2、必須當事人提出請求

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能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不請求調整,表明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其仍然願意接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約束,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國家不應主動十預,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調整違約金數額。

3、違約金數額高低的比較標準及調整標準均是違約造成的損失

既然賠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預定,此處所指的損失範圍,應與《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額相同,既包括實際損失(也稱爲積極損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由此,損失範圍的確定要遵循完全賠償原則,同時也要受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等規則的限制。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 第2張

(二)違約金的增加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而並不限於違約金數額“過分低於”損失,當事人即可以請求增加。如此規定,意在強化違約金的填補功能,使違約金的作用最低限度與損害賠償責任等同,當然,兩種責任的效果實際上是否等同,還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原因是約定的違約金對己不利,不足以彌補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因此,違約金增額請求權一般由債權人行使,債權人請求增加違約金時,須負舉證責任,舉證證明損失大於約定的違約金。

原《經濟合同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這種規定,是將違約金作爲最低的損害賠償額的預定,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可以與損害賠償並用,這種違約金義稱爲抵銷性違約金。《合同法》立法未繼續沿用這種規定,而是通過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之方式來調控違約金之賠償性功能,違約金不再與損害賠償並用。

當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失數額而當事人請求增加時,對於增加的幅度,法律隻字未提,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如何裁量?筆者認爲,從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失數額這一事實,應當推定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真實意思是違約金不具有超越損失的懲罰性,因此,審判實踐中增額情況下宜將違約金數額調至與損失相當。

(三)違約金的適當減少

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國家進行干預,這種干預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如果當事人訂立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而又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受害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

另一方面,如果任由當事人隨意訂立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則將使違約金的約定變成爲一種賭博,這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依靠不正當的方式取得一定的利益和收入,同時也會促進一方爲取得違約金而故意促使對方違約,從而與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相悖。現有一案例充分說明這種干預之必要性:

某國有企業職工已基本下崗,爲解決職工住房,經有關部門批准由職工個人出資修建集資房。企業將該房屋發包給某公司承建,承建方爲保護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約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乙方停工,否則每停工一日則每日按工程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當時企業的'領導因害怕以後新上任的領導隨意終止合同的履行,故也同意簽下如此高額違約金合同。

當房屋建之封頂時,新經理上任並以新任領導班子不瞭解工程情況爲由要求承建方停止施工,等待建設方通知後再恢復施工。停工期間,承建方雖也與建設方商量復工之事,但其並不積極要求復工,甚至在建設方通知其復工但未送達書面通知後其又託延施工十餘天,停工1個月後才復工。該工程造價約100萬元,每日違約金高達3萬元,而承建方停工期間的損失僅爲4萬元。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3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律師解答: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 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 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金是否具有懲罰性 第3張

相關法律知識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 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爲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爲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