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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電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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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熱電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熱電廠管理制度

熱電廠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爲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我廠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爲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爲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壓氣體的氣瓶。

3、本制度不適用於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製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爲三類:

(1)、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於-10℃的):氧氣、氮氣、空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2)、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於或等於-10℃,且小於或等於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於70℃的):二氧化碳、氯氣、氨氣。

4、氣瓶的壓力系列如下表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爲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壓力(mpa)類別高壓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30201512.585321.61

水壓試驗壓力、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於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係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爲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於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係指溫度爲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小於8mpa。

盛裝毒性程度爲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7、氣瓶外表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8、氣瓶應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9、氣瓶的產權單位供應公司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證明書、氣瓶裝氣記錄、氣瓶打壓試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爲止。

供應公司應向太原市勞動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種類和數量。

二、氣瓶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供應公司負責氧氣瓶的外委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供應公司負責全廠氣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氣瓶檢驗部門對氣瓶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

3、使用氣瓶單位負責氣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記臺帳,定期對氣瓶進行檢查;並保證氣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4、化學車間、醫院等化驗部門,使用專用氣瓶必須制定氣瓶管理制度。

5、物業公司對家屬區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監部質檢金相組負責,對未到檢驗期氣瓶又發現鋼瓶外殼有問題,進行金相探傷檢查鑑定工作。

三、氣瓶充裝和定期檢驗

1、製氧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氣瓶安全鑑定規程》規定,結合本站情況要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不準充裝。

4、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 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5、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運輸、儲存和使用:

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記;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應使用吊欄起吊;

(4)、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具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不得隨意停靠,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之射;

(3)、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整齊,並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並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小於0.05mpa;液 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10)、在可能造成迴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衝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五、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爲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長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氣瓶不得隨意存放或處理,要交供應公司進行技術處理;

3、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4、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衝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

六、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覈:

1、本廠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覈,由供應公司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覈:

(1)、由於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着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於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着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爲準。

熱電廠管理制度2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內容:

1、工傷保險:企業按國家規定爲所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期交納保險費。

2、工傷事故控制指標:根據公司下達的工傷事故控制指標,將工傷事故事故控制在規定範圍內。

3、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領導及安教處,按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處置。

(2)安教處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報告廠主管領導和部門,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視事故情況上報總公司。

(3)發生輕傷事故的部門應在調查、分析事故的基礎上,將《事故及異常情況報告表》一式三份,報安教處一份,部門自留1份,主管領導一份。

(4)發生重傷及其以上事故時,應立即上報總公司。

4、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爲:

a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c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輕傷事故由廠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事故處理

(1)輕傷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廠有關規定執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措施,廠主管領導組織審覈後,由事故責任部門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6、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1)由廠相關部門對傷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並做好善後工作。

(2)如受傷人員住院治療需人員陪護時,由傷者所屬部門安排。

(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旅費、補助費由財務處按文件規定執行。

(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安教處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鑑定。

7、事故資料歸檔、保存。

安教處負責整理工傷認定、鑑定資料的歸檔保存,其他資料由企管處負責歸檔。

三、考覈:

按廠綜合考覈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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