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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怎麼處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1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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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怎麼處理,很多企業的老闆都是會強迫員工辭職的,一般來說的話,離職一般包括了三種情況,就是員工被辭退,這種情況屬於被迫辭職;以下看看被迫離職怎麼處理及相關資料。

被迫離職怎麼處理1

一、被迫離職怎麼處理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主要情形有,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被迫離職怎麼處理

二、什麼是被迫辭職

被迫辭職是指由於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情節而迫使勞動者辭職。其界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以及各地的地方政府制訂的勞動合同條例或地方人大制訂的地方勞動法規。

三、被迫辭職的規定

被迫辭職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利用掌握了生產資料的剩餘分配權,利用職權強迫勞動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資或無故拖欠工資。勞動法作爲保護勞動者弱勢地位的保護法,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其必然使命。

被迫離職怎麼處理2

員工被迫辭職本來就是一種強制行爲,這已經完全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作爲一個企業,這樣的做法非常的齷齪,如果這個員工去勞動局舉報他的話,他一定會受到很嚴厲的懲罰。

現在很多人在工作的時候,在公司都會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對待,尤其有的公司會以各種理由去強迫員工辭職,減少自己的損失,企業這樣的'做法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可以。

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企業對他進行經濟補償,因爲員工在離職的時候,並沒有做出損害企業利益的事情,而是企業用一些齷齪的手段,使得這個員工不得不離開企業,所以是企業違反了規定,他們必須做出賠償。

被迫離職怎麼處理 第2張

企業爲了讓員工被迫離職,會使用很多手段,會強制安排員工放假,少則幾天,多則就是幾個月,總之就是讓你感覺到不舒服,讓你自己主動離職,對於這樣的企業,我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重視起來,一定要對他們進行嚴厲處罰,不能讓他們再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現在很多企業因爲經營出現了問題,勞動力比較富餘,所以就會給一些員工放假,甚至還會使用一些其他的手段讓員工自己離職,這樣自己也可以避免支付一些其他的費用,但是他們這樣的做法是非常錯誤的,法。

因爲他們這樣的行爲屬於強制性的,根本沒有詢問員工的意願,對於員工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員工是有理由拒絕的,而且員工在被強迫離職之後,可以要求企業做出一部分的經濟補償。

因爲員工尋找新的工作會需要很長的時間,在這個期間他們沒有任何的收入,作爲企業必須給他們一些經濟補償,這樣員工的生活才能恢復正常。

被迫離職怎麼處理3

一、被強迫辭職如何處罰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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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

主要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種情形:在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單位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種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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