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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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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被迫辭職在我們的生活中應該大家都是有所耳聞的,其實對於這些情況在法律上也是有相關的內容的,爲了維護好我們的權益一定要了解,以下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1

用人單位認爲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可對勞動者進行調崗,但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進行舉證,否則,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調崗後主動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員工調崗後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2

一、調崗降薪離職補償金怎麼算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因調崗降薪被逼離職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最高支付12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第2張

二、用人單位隨意調崗降薪怎麼辦

1、有時員工可以接受調職、調崗決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勞動關係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對其進行修改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員工的勞動報酬,是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爲,員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工資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內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

2、如果員工認爲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決定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管理層申辯,也可以向工會反映,要求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3、職工不能以消極方式對待用人單位的決定,但考慮到現實中員工處於弱勢地位,對於員工是否有權利抗拒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調職、調崗決定,應當進行具體分析。

4、如用人單位要求調動一個沒有電工資格的員工,去從事電工作業,該員工完全可以拒絕,依據就是《勞動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違章指揮、冒險作業之規定。

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3

調崗後降薪是否違法

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屬於違法行爲。

儘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爲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後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於違法行爲,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第3張

一般來說,公司降薪辭職的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公司採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麼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公司強制調崗,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行爲就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企業拒不支付的,員工可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要是公司採取合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而辭職的,一般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例如,企業經考覈後,發現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遂按照公司規定流程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辭職的,此時企業可以不進行經濟補償。

企業做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必須無條件服從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着,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爲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在調整崗位以後,是不能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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