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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要有哪幾項條件要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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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要有哪幾項條件要到賠償,作爲勞動者的我們應該清楚,當我們被迫離職的時候是可以跟公司要賠償的,但是索賠的條件有很多,那麼被迫離職要有哪幾項條件要到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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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被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被迫離職,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被單位的工作年限爲基數,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

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勞動者被迫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爲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第二種爲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種爲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未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自入職開始從未繳納;第四種情況則爲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被迫離職要有哪幾項條件要到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被迫離職要有哪幾項條件要到賠償2

在職場中,難免會面臨離職問題,大部分人不知道其中利益,一走了之。其實在很多情況下,員工提出主動離職,還會獲得一部分補償金。

一、公司採取欺騙或者壓迫手段逼迫員工離職

小王在公司打拼多年,工作一直兢兢業業。但是最近老闆總是以各種理由讓他加班,還沒有加班費,還以各種理由扣他工資,還會在公衆場合批評小王,使他身心和利益受損。這時候小王就可以拿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強迫行爲的證據,上報法院,得到補償金。或者主動離職,獲得公司賠償。

二、公司未能遵守入職承諾

比如簽訂入職協議時確定好的崗位,入職後發現不對;原本協定的工資,真正到了發工資時,金額卻相差甚遠;或者當初約定的包交五險一金,卻沒給交。這時候員工提出主動離職,可以獲得一定賠償。

被迫離職要有哪幾項條件要到賠償 第2張

三、公司破產,員工主動提出離職

既然公司經營不善,或者需要修整,勞動合同還沒未到期,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符合我們勞動法規定的,員工既可以主動提出離職,還會獲得一筆失業補助金。

四、公司強行調換員工崗位

比如小李學的是製藥,在崗位上乾的好好的,公司非要調他去管理崗。這不是明擺着強人所難嗎,於是小李不同意,公司還想着以不服從管理辭退他,這時候小李就可以拿着證據,去要求賠償了。

以上四點均以《勞動法》爲基礎闡述,可見知法懂法,在職場裏也尤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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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迫辭職能夠主張經濟補償金麼

固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則: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能夠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則不能一概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則: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商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因而,假如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招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只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要挾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腕強迫勞動的;

(二)未依照勞動合同商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規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被迫離職要有哪幾項條件要到賠償 第3張

二、哪些狀況下員工能夠隨時辭職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維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則,損傷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則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要挾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腕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平安的,勞動者能夠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普通員工向單位辭職常常都是由於本身的緣由,要回老家開展也好,需求跳槽到更好的單位也好,這些都是員工本人主動的行爲,在這樣的狀況下通常單位不需求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但假如是員工由於單位的一些違約違法行爲而被迫提出辭職申請的話,這種狀況下單位需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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