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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末還清雙方離婚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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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末還清雙方離婚該如何處理,現在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常見,在離婚的時候是比較複雜的,經常涉及很多方面,特別是關於財產的分割,下面一起來看看房貸末還清雙方離婚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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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屋還在按揭中的,房屋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取得完整產權後有爭議的再訴訟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夫妻離婚,房貸還未還清,這種情況的處理,一般是看夫妻雙方兩人能夠接受怎樣的處理方式。如果能夠協議離婚,兩個人協商解決的話,在對於財產劃分的時候,可以一方持有現金,另一方持有房款,那麼房貸未還清的話,也按照相應的債務進行劃分

房貸末還清雙方離婚該如何處理

由另一方將剩餘的部分補償給其中擁有房產的一方,這樣就能夠將房子進行完美的處置。但是許多人也不願意以這種形式,那麼就可以將房子賣掉再將房款進行平均劃分,這是一種比較直觀,且能夠讓夫妻雙方都接受的方式。如果一方不願意賣掉的話,就要出資購買另一方的房產也是可行的。

其實有房貸的夫妻離婚的時候確實是會比較麻煩一些,對於這一套房子是否是兩人的婚後共同擁有,購買的時候夫妻雙方的家庭各自爲房子,出資多少等等,都有跡可循。所以說在判離婚的時候,房子的歸屬問題以及是否能夠平均,還是要考慮到諸多因素。

總之,如果是能夠和平離婚的兩人不管是怎樣都能夠將房產進行合理的劃分的,有貸款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將房子按照市場價格進行估值,總價值剪掉貸款部分作爲兩人的共同財產,貸款部分也按照負債的形式進行平分,兩兩相減得出來的總額就是夫妻雙方應該分的的財產,至於房子歸誰就可以協商解決了,補差價也是有理有據,不會再有過多的爭執。

其實兩人在茫茫人海中相遇,最後步入婚姻的殿堂,都是一種緣分,可惜的是婚姻的道路有岔口,很多時候都是以遺憾收場,但這個過程中我們還是因爲盡其所能的做到最好,對得起感情,對得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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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房貸怎麼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還房貸期間離婚,財產怎麼分配的問題,要根據房屋購買的時間,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

1、房屋購買於婚後。這種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疑問的。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尚欠的貸款也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房產以及尚欠的貸款要一併分割。

2、房屋系一方購買於婚前。這種情況下,根據房產登記於誰的名下,又分爲兩種情形:

房產登記於夫妻雙方的`名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尚欠的銀行貸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房產和尚欠的貸款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依法分割。至於一方於婚前所付的房款,應作爲債權處理。

房產登記於婚前買房方的名下,這時,房屋應認定爲歸婚前買房人,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具體的分割辦法

《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第2款有明確規定: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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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後有貸款的房子怎麼過戶

我們都知道,房屋過戶必須有房產證,沒有房產證是無法進行過戶的。按揭房的房產證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銀行抵押的。因此,離婚後,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過戶的,可以有兩種辦法:

1、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如果沒有很多現金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一些貸款公司將房產證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後,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

2、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貸款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抵押合同。這種操作方式比較麻煩,因爲銀行出於償還貸款的風險及工作量的考慮,一般是不會給予配合的。

三、法律對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後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在離婚時會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爲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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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房貸如何離婚

1、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所有權的規定以及我國有關不動產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和所有權保留的原則,房屋買賣的所有權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並辦理完畢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後,才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此不動產登記理論,此房屋應該歸屬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類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和分割、補償的問題予以處理。

2、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購房,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產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或者結婚後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只要夫妻一方舉證證明結婚前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且與另一方共同出資,並且證明以結婚爲目的,即使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按揭房屋,均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等手續,不管當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後所得的財產一般均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在婚前按揭購買房屋(支付首付款),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

按揭房屋的所有權歸支付首付一方。婚後夫妻另一方參與共同還貸,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婚後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爲共同財產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是個人債務,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來償還。

5、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支付部分款項(包括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支付剩餘的貸款,房屋所有權在婚後取得。

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因沒有取得房產證而不具有所有權,依法只能佔有、使用、收益,但沒有處分的權利。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支付貸款,取得房產證,證明該房產是在婚後取得了所有權。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夫妻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項(包括首付款),由夫妻另一方承擔一半款項。

6、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個人名義購買的按揭房屋(支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按揭款,到離婚訴訟時尚未取得所有權證的。

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無論是在結婚之前,還是結婚之後,都不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後,由爭議方另行提起所有權之訴再作處理。

二、自願離婚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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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離婚程序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

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開庭。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有房貸的離婚程序雙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協商處理,但是不能變更貸款人。因此房產證不可以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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